鲁价费发[2001]396号
—————————————————————————
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函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报告》(鲁建规字1号) 收悉。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一、适用范围
凡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时,可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服务范围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 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技术服务性工作。
三、收费标准
按项目所在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级别和项目的性质、规模收取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收费标准 级别 建设用地 营业性用房及其他建筑 甲级 乙级 丙级 2.10 3.20 1.80 2.90 1.50 2.60 备注 按用地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 2.60 2.30 2.00 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住宅 铁路、道路和市政工程管线等 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2.30 2.00 1.70 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按铁路、道路或管线长度计算单位:元/米 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计算 1.60 1.30 1.00 0.1% 0.08% 0.06% 注: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后, 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四、下列建设项目减免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军事战备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