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本细则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原则。除本细则第十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免费提供。
第四条 我县设立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具体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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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公开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或人员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
(五)负责承办县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或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公开义务人根据本细则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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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对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依据和工作程序;
(二)行政许可等审批项目和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救济途径;
(三)本行政区域城市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决策;
(四)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五)县镇两级政府人事任免、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使用的票据和收支管理情况;
(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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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以及监督情况;
(九)公务员招考录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和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职责承诺办理的事项及落实情况。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便民快捷。
(一)定期发行信息简报、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设立专门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九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并可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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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义务人应当适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尚未公开政务信息的,可通过电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办公处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注明国籍及护照号码。
(二)所申请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用途;
(三)申请日期。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5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到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公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等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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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请求公开义务人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信息有关制度,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责任人,并于年终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依法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二)聘请政务信息公开监督员,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收集群众意见;
(三)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ttzyw.查看)电子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细则的,由县监察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对公开义务人违反本细则构成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监察局投诉。县监察局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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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单位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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