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洋房塔楼单位面积用钢量、混凝土折算厚度控制标准
设防 烈度 6(0.05g) 7(0.10g) 7(0.15g) 8(0.20g) 8(0.30g) 7层以下 钢筋 kg/m2 28~30 30~34 33~37 36~40 40~44 混凝土 m/m2 0.23~0.26 0.25~0.28 0.27~0.30 0.30~0.33 0.33~0.36 钢筋 kg/m2 30~34 32~36 35~39 38~42 42~46 7-11层 混凝土 m/m2 0.25~0.28 0.27~0.30 0.29~0.32 0.32~0.35 0.35~0.38 12-19层且≤60m 钢筋 kg/m2 36~40 38~42 42~46 43~47 45~49 混凝土 m/m2 0.32~0.34 0.34~0.37 0.34~0.37 0.35~0.38 0.36~0.39 20-26层且≤80m 钢筋 kg/m2 40~43 42~45 44~47 47~50 49~52 混凝土 m/m2 0.33~0.36 0.37~0.39 0.37~0.39 0.38~0.42 0.39~0.43 27层以上且≤100m 钢筋 kg/m2 43~47 46~50 47~52 49~54 55~60 混凝土 m/m2 0.36~0.38 0.37~0.39 0.37~0.39 0.39~0.44 0.41~0.46 1.表中限额指标统一以建筑面积作为基准面积。 1.1. 结构材料用量计算规则:a) 计算范围内相应结构材料包含主体结构中梁、板、柱、墙以及与主体整浇的少量混凝土线条、空调板等的钢筋和混凝土;b) 不含砌体构造柱、包框柱、过梁、装饰构架、建筑造型和砌体拉结筋和结构设计要求的拉板以及未考虑钢筋施工损耗量。 1.2. 表中数据适用于一般不规则、不需要进行结构转换且建筑面层不大于4cm的住宅。转换时,按标准层面积均摊的用钢量一般增加2~2.5kg/m2。 1.3 本指标适用于场地类别Ⅱ类(如为Ⅰ类场地应略减,Ⅲ、Ⅳ类场地应增加)、地震分组第一组(如为第二、三组应增加)。当住宅位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以及位于地震断裂带等不利地段时,本指标应增加。 1.4 本指标适用于基本风压≤0.6kPa以下地区,大于0.6kPa地区的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住宅应增加。 1.5 本指标适用于塔楼标准层层高不大于3米的高层住宅,大于3米时,每增加0.1米用钢筋量增加1kg。 1.6 本指标适用于填充墙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住宅结构 2. 相关专业影响,下列因素将影响限额指标的实现,应尽量避免。 2.1. 建筑单体高宽比超过规范限值较多的,例如比值大于6;由于建筑方案平面布置原因,高层结构抗侧力方向设置剪力墙较少或虽设置了较多剪力墙但相互间无连梁或框梁连接的。 2.2. 除结构规范规定的平面不规则外,外墙凹凸较多,或因门窗原因导致出现较多短肢剪力墙,造成竖向构件增加较多的;因建筑布局原因,导致两方向剪力墙设置数量较为悬殊的;. 由于凹凸原因,结构需要设置拉梁拉板的;转角窗设置较多的;坡屋面建筑。 2.3 其他未计入建筑面积的结构:凸窗结构、可封闭的凹阳台和露台、局部跃层结构、闷顶结构板、首层板、较大尺寸的建筑线条(包括花糟)。对于实际存在结构,应允许适量计入。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看《碧桂园项目成本管控体系》结构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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