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规范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心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3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中心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中心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 中心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6条 中心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财务会计的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银行划款缴交学费发票的开具,并做好学生缴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3、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育、物价、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工作。
4、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中心领导。 5、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
5、在中心领导的带领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中心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中心领导。
6、严格审核中心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中心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
7、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8、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中心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9、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总务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10、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中心外部的往来关系。
11、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中心对外签订合同的预审、备案、保管、整理工作。
12、组织中心财务部门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中心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工作水平。
13、按时完成中心领导交付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 二、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现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学费款与费用款分管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
3、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中心资金的安全。
4、每日编制现金流量表,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5、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须由中心领导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相符,遇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中心领导。
7、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工作,完成中心领导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7条 收入是指中心开展培训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学杂费收入。 第8条 中心收入包括:
一、学杂费收入,即中心开展培训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按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应收费用,主要是学生缴纳的学杂费。
二、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9条 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10条 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学校收费项目的规定
1、学杂费,即向学生收取的培训成本费。
2、其他费用,指未纳入上述收费项目,但按政府部门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而零星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人员的规定
1、培训费、代收款项统一由财务部收取,其他人员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
2、对于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由非财务部收取的费用,必须事先征得财务部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才能收取,否则作违规处理。
3、其他费用的收取按财务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11条 支出是指中心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12条 中心的支出包括:
(一)主营业务成本:即中心开展培训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二)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修缮费、取暖费、物业费等。
(三)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及相关手续费等。
(四)营业外支出: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的盘亏等。 第13条 中心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14条 中心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五章 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15条 年度净收益是指中心年度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中心结余。
第16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中心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中心发展资金,用于中心的建设、维护。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17条 资产是指中心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18条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19条 中心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20条 负债是指中心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21条 中心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22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23条 中心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业务主管部门、中心领导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24条 中心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业务主管部门、校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的审核批准后,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25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心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中心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中心领导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26条 中心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心收入及支出、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27条 中心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心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中心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
学生人均支出增减率等。中心可以根据本中心的特点及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
第28条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中心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文件等。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中心章程、合同、协议、权利证书、缴费名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
会计档案在归档之前应分类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封面的内容应填写齐全,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会计档案保管
1、中心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好中心会计档案;
2、对于会计档案的归档必须制作归档清册,相关保管人员、经手人员、借阅人员必须在清册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为15年;
2、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15年; 3、会计账簿为15年;
4、会计报表及会计报告类为15年; 5、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 6、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为永久保存;
7、会计档案归档清册为25年;
8、合同、章程、协议、验资报告、权利证照、许可证、缴费名册保管期为公司存续期。 第40条 财务人员工作移交制度
财务人员工作移交,是指财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辞职、离职、调岗)时,为保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对某一财务岗位进行交接的一项工作。
一、须办理财务工作移交的事项
1、经管人员岗位变动,如内部调动、换岗等; 2、经管人员辞职、离岗等;
3、经管人员临时离岗(3个月以上)。 二、移交人员的职责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完成填制;
2、尚未登记会计账目的,应当完成登记,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关资料,并就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交与接交人; 4、将自己所经管的现金、支票、发票、物资、材料、证件、印章等编制清单,逐项清点;
5、对自己所经管的工作详细地向接交人员交待清楚,直到接交人员能够完全延续移交人的工作为止。
三、接交人的职责
1、对接手的物资、资料、证件清单逐项清点,如有疑问,应向移交人询问; 2、对自己所接手的工作,应详细向移交人询问清楚,直到能够将所接管的工作延续性地开展为止;
3、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应当逐项核实清楚,防止坏账、呆账的出现。
四、监交人的职责
1、协调解决交接双方争议,不能解决的应上报处理;
2、通过交接工作,检验财务工作,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五、交接责任
1、监交人应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予以及时解决或上报解决,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交人负责;
2、移交人对移交前所经管的工作承担责任,接交人对接管后的工作承担责任; 3、由移交人没有向接交人交待的事项引起的后果,由移交人负责;
4、对移交时急需处理的事项,接交人应当及时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接交人负责;
六、移交工作的监交人员
1、会计、出纳人员的工作移交,由中心领导监交;
第十一章 附则
第41条 本制度由中心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42条 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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