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5]78号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24 【实施日期】2015.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丹政办发〔2015〕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5〕4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市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 1 / 3
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
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区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和省政府即将出台的《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办法》要求执行。
(六)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 2 / 3
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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