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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医疗美容科标准2017

2021-10-26 来源:画鸵萌宠网


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2017最新)

【法规标题】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类别]卫生/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2]10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2.04.16

【实施日期】2002.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

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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