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灵石国泰宝华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行为界定、处罚标准
一、一般规定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全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罚款3000~5000元
2.施工单位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上级检查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罚款3000~5000元。
3.施工单位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未经审批施工的;罚款1000~2000元。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罚款1000~5000元。
5.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罚款3000~5000元。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罚款1000~5000元。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罚款1000~3000元。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罚款10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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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罚款2000~3000元。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罚款1000~2000元。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罚款1000~2000元。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罚款3000~5000元。
1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1000~3000元。
(二)一般“违章”
14.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明火火源的;罚款100~300元。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罚款100~300元。
16.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罚款100~300元。
17.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罚款200~500元。
18.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罚款100~300元。
19.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罚款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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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罚款100~200元。
21.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罚款100~200元。
2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罚款100~200元。
23.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正确指挥的;罚款100~200元。
24.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罚款100~300元。
25.入井前不检身或检身不严格的;给予检身工罚款100~200元。
26.出现猴车乘坐超员的;给予把钩工罚款100~200元。
27.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28.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罚款100~300元。
29.装卸矿车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罚款200~500元。
32.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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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轻微“三违”
33.井下脱帽休息的;罚款50元。
34.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罚款50元。
3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款50元。
3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罚款50元。
二.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37.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临时支护的;罚款1000~5000元。
38.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罚款2000~5000元。
39.空顶作业的人员;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款1000~2000元。
4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未及时汇报的;罚款2000~5000元。
41.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罚款1000~3000元。
42、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罚款10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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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乘坐刮板输送机的;罚款1000~2000元。
4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罚款1000~2000元。
4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罚款1000~3000元。
46.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罚款1000~5000元。
47.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罚款1000~2000元。
48.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罚款1000~3000元。
4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
(二)一般“三违”
50.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500~1000元。
51. 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罚款300~1000元。
52.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罚款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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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罚款500~1000元。
54.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罚款500~1000元。
5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罚款罚款200~500元。
56.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罚款200~500元。
57.掘进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罚款200~500元。
58.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罚款200~500元。
59.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罚款500~1000元。
60.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罚款200~500元。
61.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罚款100~300元。
62.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罚款200~500元。
63.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罚款500~1000元。
64.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罚款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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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罚款100~300元。
66.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罚款100~500元。
67.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罚款200~500元。。
68.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款500~1000元。
69.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罚款500~1000元。
70.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71.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罚款200~500元。
72.一个工作面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罚款200~500元。
73.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罚款500~1000元。
74.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罚款200~500元。
75.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罚款500~1000元。
76.手扶钻杆打眼的;罚款200~500元。
77.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罚款1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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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78.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79.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3000元。
80.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
81.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罚款1000~2000元。
82.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罚款1000~2000元。
83.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罚款1000~2000元。
87.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罚款2000~5000元。
85.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罚款1000~3000元。
86.乘坐矿车的;罚款1000~3000元。
88.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罚款1000~3000元。
89.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罚款1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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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
91.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罚款1000~2000元。
92.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罚款1000~2000元。
93.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罚款1000~2000元。
94.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罚款1000~2000元。
95.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罚款1000~3000元。
96.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罚款1000~2000元。
97.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罚款1000~3000元。
(二)一般“三违”
98.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罚款500~1000元。
99.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罚款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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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用吊链起吊重物,吊链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罚款200~500元。
101.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罚款200~500元。
102.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罚款500~1000元。
103.信号、通讯、照明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款200~500元。
104.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罚款200~500元。
105.提升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罚款200~500元。
106.正在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107.甩掉风、瓦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罚款500~1000元。
108.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罚款500~1000元。
109.井口安全门上人或装料后未及时关闭的;给予把钩工罚款100~300元罚款。
110.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111.井下使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罚款500~1000元。
112.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罚款1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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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罚款500~1000元。
114.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罚款500~1000元。
115.立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116.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罚款200~500元。
117.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罚款500~1000元。
118.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罚款500~1000元。
119.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罚款500~1000元。
12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500~1000元。
121.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罚款200~500元。
122.小绞车不按规定操作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123.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罚款200~5000元。
124.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罚款1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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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罚款500~1000元。
126.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罚款500~1000元。
127.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罚款200~500元。
128.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罚款200~500元。
129.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罚款100~300元。
130.提升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罚款500~1000元。
131.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罚款500~1000元。
132.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罚款100~300元。
133.班组长、特殊工种(瓦检员除外)、干部入井不携带便携瓦检仪的;罚款100~300元。
134.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35.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罚款200~500元。
136.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罚款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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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检修或搬迁设备前未进行检查瓦斯浓度的;罚款100~300元。
138.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139.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罚款200~500元。
140.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41.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罚款100~300元。
142.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罚款100~300元。
(三)轻微”三违”
145.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146.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把钩人员;罚款50元。
四. 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147.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罚款2000~5000元。
148.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罚款2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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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150.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罚款2000~5000元。
151.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罚款1000~3000元。
152.局部通风循环风的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153.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2000~5000元。
154.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罚款1000~3000元。
155.违反规定的串联风;;罚款1000~3000元。
156.井下焊接、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焊接的;罚款1000~3000元。
157. 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罚款1000~3000元。
158.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罚款1000~3000元。
159.井下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的;罚款2000~5000元。
160.工作地点煤尘堆积超过的;罚款2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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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罚款1000~3000元。
16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罚款2000~5000元。
16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罚款1000~3000元。
(二)一般“三违”
164.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罚款100~300元。
165.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罚款100~300元。
166.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罚款100~300元。
167.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罚款100~300元。
168.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罚款100~300元。
169.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罚款100~300元。
170.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罚款100~300元。
171.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罚款100~300元。
172.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罚款1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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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300元。
174.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罚款100~300元。
175.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罚款100~300元。
176.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100~300元。
177.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178.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79.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180.人为破坏风筒者;罚款200~300元。
181.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罚款100~300元。
182.综掘机司机随身未携带甲烷便携仪的;罚款100~300元。
183.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罚款200~300元。
184.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罚款100~300元。
185.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罚款1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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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罚款100~300元。
187.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罚款100~300元。
188.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罚款100~300元。
189.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罚款100~300元。
190.延接管路不吊挂的;罚款100~300元。
(三)轻微“三违”
191、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罚款50元。
192、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罚款50元。
五.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193.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罚款2000~5000元。
194.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罚款2000~5000元。
195.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罚款2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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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款2000~5000元。
(二)一般“三违”
197.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罚款200~500元。
198.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罚款200~500元。
六、其它
(一)严重“三违”
199.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罚款1000~2000元。
200.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罚款1000~3000元。
201.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罚款1000~3000元。
202.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罚款2000~5000元。
203.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罚款2000~5000元。
(二)一般“三违”
204.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罚款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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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款200~500元。
206.处理拒爆、残爆时,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罚款200~500元。
207.井下存放柴油、变压器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油脂的;罚款100~300元。
208.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罚款200~500元。
20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罚款100~300元。
21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不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罚款100~300元。
211.井下使用或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罚款100~300元。
212.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罚款100~300元。
213.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罚款100~300元。
214.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罚款100~300元。
215.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罚款100~300元。
216.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罚款1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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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罚款100~300元。
218.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罚款100~300元。
219.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罚款200~500元。
220.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罚款100~300元。
221. 井下火工品运输(包括地面)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
222.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或无人监护,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
223. 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损坏后不及时配备,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人为故意破坏,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200元,另外并全额赔偿。
224. 偷盗矿井设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或破坏安全设施,罚责任人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5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25. 矿属各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职工工伤住院的,轻伤一人罚责任单位1000元,工伤本人承担10%;重伤一人罚责任单位4000元,工伤本人承担10%。因职工本人违章造成工伤的,工伤本人承担罚款总额的20%。
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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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灵石国泰宝华煤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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