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X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X发〔X〕2X号)、《X县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X发〔X〕1X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通过高层次人才招聘引进工作,为我县事业单位招聘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工作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县人社局负责全县引进招聘的高层次人才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聘用单位负责高层次人才的直接管理,在高层次人才的管理培养方面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新招聘的高层次人才报到后,由县人社局做好衔接,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编制、聘用、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具体工作岗位由聘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的日常管理应遵循以下制度:
(一)学习座谈会制度。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高层次人才学习座谈交流会,听取本人工作学习情况汇报,交流工作经验。
(二)谈心谈话制度。聘用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与高层次人才进行谈心谈话,了解工作、生活方面实际情况及困难,并酌情解决。对表现一般、群众意见较大的高层次人才,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其进行约谈,必要时报告县人社局备案。
第七条新招聘的高层次人才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享受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由聘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予以聘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三章培养和继续教育
第八条培养。
(一)传帮带。聘用单位应采取结对子的办法,为招聘的高层次人才选定1名科级领导和1名业务骨干作为直接和间接的指导老师,根据高层次人才的不同情况,因材施教,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培养其快速成长。
(二)学习锻炼。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到政府办、其他县级部门跟班学习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提高其在不同层次、不同环境下的工作能力
和水平,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多岗位历练的复合型人才。
(三)一线锻炼。聘用单位要有意识地安排高层次人才从事一线岗位工作,分配其从事急、难、险、重的任务,促其磨炼意志,增长才干。
第九条继续教育。按照《X县鼓励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实施办法(试行)》(X政办发〔X〕7X号)的规定,鼓励在职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四章住房待遇
第十条县人社局负责按市场租赁价格租赁民房,供高层次人才使用,配备基本生活用品,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招聘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后未购买个人住房的或成家后在X仍无房屋居住的,继续使用原租用的房屋。个人已经购买住房或已有住房的,要及时搬离租用的房屋。
第十一条招聘的X届高层次人才本人首套房屋在X购买的,有关购房补助、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按照《X县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X发〔X〕1X号)规定执行。夫妻双方均为招聘的高层次人才购买同一套房屋的购房补助按2人补助。
第十二条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博士研究生按贷款限额30万元、年限15年一次性给予100%的贷款贴息,贷款金额小于30万元、贷款年限少于15年的,按实际贷款金额及年限贴息。硕士研究生按贷款限额20万元、年限10年一
次性给予90%的贷款贴息,贷款金额小于20万元、贷款年限少于10年的,按实际贷款金额及年限贴息。
第X条招聘的X届高层次人才,约定的服务期未满,本人因招考、遴选、辞职、辞退、解聘及非人社部门同意调离X的,按原发放渠道退回安家补助、购房补助、贷款贴息等补助;约定的服务期满,本人因招考、遴选、辞职等离开X的,按原发放渠道退回购房补助及贷款贴息等补助。
第十四条一次性购房补助、贷款贴息办理程序:本人填写《X县高层次人才住房补助申批表》一式五份,由聘用单位据实申报,主管部门如实审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核定贷款贴息,县人社局审查购房合同、票据、贷款原件及复印件,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人社局负责发放。
第五章调动、辞职、辞退、解聘
第十五条招聘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5年,在服务期不得调离、借调、招考及参加市级以上单位遴选。
第十六条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县内调动的,按照《X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X办发〔X〕5X号)、《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行政决策程序的实施意见》(X政发〔X〕X号)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招聘的高层次人才要求辞职的,按照《X省全民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辞职实施办法》(X人交发〔1991〕12X号)规定办理,须本人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县高层次人才辞去公职申请书》、《X县高层次人才辞去公职申请表》,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同意,报县人社局审批。
第十八条招聘的高层次人才辞退,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X人调发〔1992〕17X号)办理。
第十九条招聘的高层次人才解聘,按照《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X人发〔X〕1X号)办理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在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辞职、辞退、解聘的,必须退回违约金,违约金为实际领取的高定工资部分,由聘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核算、追缴退回县财政后,办理辞职、辞退、解聘及人事档案转递手续。
第二十一条招聘的高层次人才辞职、辞退、解聘和调离我县至县外工作,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辞职、辞退、解聘和调离前必须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我县境内国有企业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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