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煤矿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气体抽放、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运转期间进行非正常性施工作业 (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二条 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生产技术科、调度室、通灭科、矿压办、企管科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制定矿井3~5年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和上级下达生产指标,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调度室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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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技术科、机电动力科负责落实好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 矿利用生产调度会、安办会和班前会形式,做好生产调度、安全安排。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调度室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今后计划及要求。
矿安办全生产调度会每逢月召开一次。全矿所有单位参加,参加人员必须签名,相应组织单位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条 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职能部室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职能部室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科室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 矿总值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天有关重大问题。早、中、夜班要至少有一人订班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
第七条 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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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 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参加班前会,并安排相应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将本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 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队队长或矿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当班带班队长,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安检部班中、班末汇报制度。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1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 井下现场人员、跟班队长、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及安检科许可方可上井。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 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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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工作面最多不超10辆),每压一辆按10元处罚。
第十三条 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职能部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 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相关规定考核。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应追究相应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并处罚。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收尺及煤岩类别折算由生产技术科相应负责人实测实报。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维修工程、硐室、溜煤眼、煤仓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井巷维修,按以下规定执行:
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10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10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1000米以外的断折棚及维修可由调度室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维修,按维修量计件给予工资,未及时维修的,处罚相应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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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煤给负责其工作面两道超前支护及运输巷的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否则,按失修巷道长度处罚(50元/米)。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相应采煤队责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应由生产服务队负责维护和修复。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调度安排实施,生产巷道由技术部负责、公用巷道由通灭部负责。月度修复工程及巷修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维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
第十七条 “六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检查组织、汇报如下:
1、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采、掘、修、矿压防治质量检查,由相应职能部室自己安排,并参加由生产技术科组织的一月三次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
2、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检查后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签名,对所检查问题及所查范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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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工作面,按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 矿井所有的皮带、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相应施工队负责安装与回收,不得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条 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他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严格扣分,并严格考核。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其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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