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学通报,Anhui Agri.Sci.Bul1.2006,12(5):11一l2 WTO规则下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 叶 佳 (同济大学文法学院,中国上海200433) 摘要:通过对WTO中有关农业补贴规则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我国现行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的 问题,并且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黄箱”;补贴措施;程序;保险 中图分类号F741.2;D92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7731(2006)05一ll~02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对农业 的保护和支持。随着贸易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政府为 了鼓励出口、平衡贸易、增强本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 高农民整体待遇、促进农业的协调发展,普遍采用农业补 贴这种措施来支持本国农业的发展。但农业补贴的形式 有多种,某些形式的农业补贴会对贸易自由产生扭曲,因 而被WTO规则所禁止。纵观我国现行的农业补贴法律制 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在WTO规则下 我国法律关于“黄箱”补贴措施的调整主要集中于以 下几个方面:农业投入成本、农产品价格、农产品营销贷款 等。如《农业法》第33条规定,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 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退耕 还林条例》第35条规定,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面积, 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提供补助粮食、种粮造林补助费和生活 补助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的购 机补贴、贴息贷款、燃油补贴。 2.3我国农业补贴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 我国入世以来,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实质 性的立法突破。目前涉及农业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除 完善我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 WTO中农业补贴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WTO中关于农业补贴的规定主要集中于1995年生 效的《农业协定》。根据该协定的规定,WTO规则下的农 业补贴是指一国通过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等非关税措施, 了新修订的《农业法》和2004年颁布的《农业机械化促进 法》外,其余多数是在1995年《农业协议》生效和2001年 对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和贸易所进行的转移支付和综合 支付。…主要包括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两部分。由于我国 政府在入世时承诺放弃出口补贴,这就意味着我国不再采 取该种方式保护国内农业。实际上我国的农业补贴主要 是国内支持。 我国加入WTO之前制定的,与《农业协议》和WTO规则 有较大差异。 笔者总结其不足之处有: 首先,内容分布比较松散,规定过于原则,表述不够准 确。我国现行的农业补贴法律规定较多集中于新《农业 法》,其他有关的农业法律法规虽也有规定,但都比较零 散,不成体系。从内容上看,一般都比较原则或笼统,导向 《农业协定》中将国内支持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不要求削减的支持措施,即通常俗称的“绿 箱”补贴措施。 第二类为要求削减的支持措施。包括行政机关对农 产品价格的直接干预或者补贴、对各类农业生产资料及成 性、提倡性表述较多,可操作性不强。如《农业法》第38条 对政府农业补贴的投入范围作了方向性的规定,但迄今为 止仍没有颁布具体的实施细则。从措词的使用上看也不 够科学,只有少数条款中准确使用了“补贴”或者“补助” 这类表述,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补贴”、“特大植物疫情 本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等,即通常所称的“黄 箱”补贴措施。 防治补贴”、“农机补贴”等,大多数法律条款使用“支持”、 “鼓励”、“扶持”、“奖励”、“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2我国现行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及其不足之处 2.1 “绿箱”补贴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关于“绿箱”补贴措施的调整主要集中于以 发展计划”等表述方式,令人在判断是否属于“农业补贴” 的范畴时产生疑惑。 其次,体系不够完整,欠缺于WTO规定配套的相关内 容。我国有关的农业补贴的法律规定,还处于起步阶段, 体系不够科学,结构不够合理,某些WTO规定的基本的法 律制度还未得以建立,立法存在空白点,不能与WTO规定 下几个方面:粮食安全储备、国内粮食援助、自然灾害救 济、政府的一般性服务、自然灾害补助、农业环境维护补助 等。如《农业技术推广法》第23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 业技术推广的投入;《草原法》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 应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用以支持草原的建设;《植物检疫 条例》第16条规定的疫情防治补助。 2.2“黄箱”补贴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 相协调。如我国尚未明确法律规定“绿箱”补贴措施中的 农业检验服务补贴、“黄箱”补贴措施中的农产品营销贷 款补贴等。 收稿日期:2006—05—18 作者简介:叶佳(1983一),男,安徽歙县人,同济大学文法学院民商法硕士。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12 再次,欠缺程序性的规定,任意性强。我国有关农业 3.2.2我国农业补贴的结构不合理 补贴的法律法规,只注意实体内容的规定,忽视了程序方 面的规定。例如农业补贴资金管理,除了规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全忽视了程序方面的规定,如预算、 首先不仅绿黄箱之间结构不合理,而且内部之间的结 构也不合理。例如我国“绿箱”补贴措施中,水利基建所占 的比例太大(均在60%以上),但受益者却是沿江的城市 执行、监督、考核及信息公开等。我国已经加入WTO,法 律实施透明化是WTO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我国加大对 程序方面的立法。 其次是农业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补贴比例不合理,对农 产品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补贴较多而生产环节的补贴不 够,农民直接受益少。 3.3.3农业补贴实际运作不透明、缺乏相应法律保障 最后,授权条款不够科学。诚然,鉴于农业补贴本身 变动性较强的性质,适宜用行政法规对具体事项予以规 我国农业补贴较多依靠政府政策予以调整,导致稳定 定。但是我国有关农业补贴的行政法规,可以发现不仅相 关的授权条款繁多,而且这类授权条款的规定不够科学, 简单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没有明确制 定的期限、程序、标准。授权条款过于宽松,不仅不利于相 关细则的及时出台,并且也会带来其他弊端。 3我国农业补贴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实施现状 3.1.1“绿箱”补贴政策支持水平 按照财政部提供的预算科目,并考虑到我国现行财政 预算科目体系与WTO规则下农业国内支持的内容构成较 大的差异。有研究人员经过调查后得出以下结论 :我国 农业补贴“绿箱”支出1996—1998年平均为772.98亿元。 按支持水平的高低,各项措施在“绿箱”的比例依次是:基 础设施服务52.5%、区域援助计划下的支付16.5%、农业 科研补贴9.9%。在“绿箱”补贴支持中,政府一般服务补 贴占到80.3%。而直接收入补贴、结构调整补贴等尚未 列入预算。 , 在我国已实行的6类“绿箱”补贴政策中,涉及农业补 贴的政策主要有20项。一般政府服务主要涉及9项;粮食 安全公共储备4项;国内粮食援助1项;自然灾害救济补贴 3项;环境计划下的支付2项;地区援助计划下的支付一项。 另外未实施的5类“绿箱”政策主要涉及公平性的农业补贴 政策,在中国目前的农业政策体系中尚属空白。 3.1.2“黄箱”补贴政策支持水平 我国1996—1998年期间实施的“黄箱”补贴支持措施 主要有三类:市场价格支持措施、与生产挂钩的非免除支 付和对农业投入品的补贴。第一类市场价格支持措施主 要是对粮棉等特定农产品的政府定价收购及保护价收购。 据统计,这三年平均除对玉米补贴的AMS是正值(9.35 亿元,相当于玉米产值的0.7%)外,其余的AMS均为负 值。第二类是与生产挂钩的非免除的直接支付,其支出金 额1997年、1998年两年平均为14.84亿元。第三类是农 业投入的补贴。主要是对农业生产资料价差的补贴,其 AMS为281亿元,仅占国内农业生产总值的1.4%。 3.2存在的问题 3.2.1 我国农业补贴种类有待拓宽,支持力度有待提升 协议中“绿箱”补贴措施共有11大类,而我国目前只 使用了6大类,还有5大类闲置未使用。并且我国的“黄 箱”补贴措施也只使用了3大类,总量远远小于我国的 AMS上限。“蓝箱”补贴措施则几乎没有使用。 性差。政府随意性强,应得补贴者地位过于被动。并且没 有建立一套合理的补贴程序,导致补贴的发放和利用得不 到有效监督和保障,使得补贴的预期效果不明显。这与 WTO的透明度要求是相悖的,容易孳生腐败,导致国有资 产流失。 4完善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建议 4.1增加农业补贴总量 虽然我国已经废除农业税,但由于农业自身的弱质 性,经济效益小,周期长,社会效益大。我国应该加大对农 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农业补贴总量。 4.2加大“黄箱”补贴力度 当前我国学者多数主张加大“绿箱”补贴力度。这一 观点从长远看无疑是正确的。但从我国当前实际看,我国 应当加大“黄箱”补贴力度。因为我国当前的“黄箱”补贴 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远远低于我国人世承诺中AMS8.5% 的上限。从效果上看,“黄箱”补贴比“绿箱”补贴更直接 有效、更加有利于我国农业的高效发展和农民待遇的提 高。在补贴总量暂时不能得到大幅提升的当前,更充分的 利用“黄箱”补贴成为一种很好的优化途径。并且8.5% 的“黄箱”微量允许是我国人世谈判时艰辛争取得到的, 在发展中国家是最低的,对争取的成果不加以利用,不啻 为暴殄天物。 4.3试行“蓝箱”补贴政策立法 “蓝箱”补贴属于不需削减的“黄箱”政策,我国目前 立法以及实践中并没对该项补贴政策予以使用。但由于 该项补贴政策的应用将有利于农业再生产能力的提升和 符合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并且随着目前我国财政收入的 不断增加,以及进口农产品的冲击,我国应当尽早启用“蓝 箱”补贴政策,对该项政策予以立法试用。例如对东北三 省受冲击最严重、缺乏再生产周转金的大豆和玉米生产县 的纯农户,按耕地面积50%进行一定金额的收入补贴。 4.4尽早出台专门性质的农业补贴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农业补贴的规定过于松散、 不成体系,并且操作性不强,所以专门性质的农业补贴法 律法规的出台成为当务之急。在农业补贴立法模式的选 择上,笔者建议首先出台一步农业补贴基本法,重点规定 农业补贴的基础性的内容,然后再配以各种单行法规的适 用。因为农业补贴是一宽泛的概念,涉及内容广、牵涉部 门多、变动性强,不适合用一部单行法律涵盖所有内容。 4.5制定单行的《农业保险法》 (下转第8页)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和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必走的道路。近两年,一些外出打 工者利用打工积累的资金和经验带领当地农民创办企业, 打工的农村劳动力同比增长3.5%,和往年相比保持平稳 增长;城镇登记失业率逐年攀升,就业形势并不乐观,而且 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将比较严峻;在缺工最严重的广 东省,总的用工形势仍是供略大于求,短缺只是结构性、行 业性和季节性的,用“民工紧”比“民工荒”更准确。因此, 过度渲染“民工荒”可能对劳动力流动产生误导。对于劳 动力市场的这一现象我们应该更多从产业和地区以及城 乡协调发展角度正确的看待,应该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 合理的解决。 参考文献 这无论对个人还是地区经济的发展都有很大的意义。 3.5有利于各种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劳动就业制 度、工资制度、培训制度、保护制度及其执行上的严重缺 陷,是造成“民工荒”的基本原因,“民工荒”正是对这些制 度缺陷的有力反抗,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必将极大地推 进这些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当然“民工荒”会使部分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得不到 满足,对局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形成不利影响,不利于农民 增收。在短期内会产生以下一些负面的影响:影响中国工 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影响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出口竞 争力;影响外商对华直接投资。 [1]阿瑟・刘易斯.劳动无限供给下的经济增长.见:发展经济学经 典论著选.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2]成彪.“民工荒”另有两个成因.http://www,eels.org.cr1.2004,8. 12 从“民工荒”现象的特点、原因和影响来看,它是局部 地区出现的、短期的结构性劳动力供求失衡,不会扩展为 全国性的、影响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理由是:我国劳动 [3]邓宇鹏.民工荒挑战刘易斯模型.经济学消息报,2005,1.21 [4]王延中.中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5]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2003、2004 力供过于求的状况将来若干年都不会改变;2005年外出 (上接第12页) 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受到广泛的重 [1]刘洁,阎东星.WI'O规则框架下的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建设 『J1.法学杂志,2004(1),46 视,成为政府支持农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借鉴西方国家通 过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来代替灾害救济和价格补贴的 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建立以政府政策性 保险为主导、以农民合作保险为主题、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应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添 加各种农业险种,分散农业的风险,加强对农业的支持。 4.6完善农业补贴程序性立法 [2]孔令兵.wro规则下中国农业补贴现状及调整[J].辽宁工程技 术大学学报,2005(2),122—123 [3]郭海霞,任大鹏.加入WI'O后我国农业补贴立法问题研究[J]. 农业经济,2005(8),40 [4]程国强.wro农业规则与中国农业发展[M].北京:中国经济出 版社,2001 [5]马晓河,蓝海涛.加入WI'O后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研究[J].管理 世界,2002(5),70 程序条款的完善科学不仅有利于减少腐败,而且有利 于农业补贴预期目的的实现,而且也符合WI'O透明度规 则。当前我国在农业补贴立法上只注重实体内容的立法, 忽视了程序的作用,造成了很多问题,完善农业补贴程序 性法律规定,将有利于农民劣势地位的改善,保证农民在 补贴问题上的参与权利,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 [6]张莉琴,林万龙,辛毅.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 调整对策[J].中国农业经济,2003(4) [7]马晓河,蓝海涛.加入WTO后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研究[J].管理 世界,2002(5),73 [8]向雅萍.WI'O框架下我国农业国内支持的立法思考[J].广西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44. 参考文献 (上接第2l页)壮大的情况下,不应继续从农业部门抽取 资本用于工业化的资金积累,应该由以农业支持工业转 入以工业反哺农业这样一个新阶段。我国农业经营规模 3.3改革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离的各种制 度,赋予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和发展机会 要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落户 的条件。大中城市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可以从各城市的 实际承受能力出发,赋予更大的自主权,使其更积极、有序 地推进。发达国家实行以居住地来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 人口,以从事职业来划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世界城市化 的历史表明,没有劳动力自由迁移,就没有农村人口的城 市化。因此从长期看,要消除城乡壁垒,给农民自由进城 和自由迁移的权利。对在城镇实际居住时间较长(如5年 小,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竞争力不强,抗御自然风险和 市场风险的能力弱,更需要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尽管我们现在农村人口还占大多数,经济发展水平还有 限,还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通过补贴来解决农民收入 问题,但现在我们的经济实力也有了较大增强,集中一 定的财力为三农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为农民办一些事 情也还是能做到的。实现向以工业反哺农业的转变,关 键在于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在工农 业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分配格局,以提高政府运用财政手 以上),拥有房屋产权和稳定职业的人要给予其合法的城 市居民身份。改革城市招工、提干只看有没有城市户口, 不看有没有能力的用人制度。 段支持农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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