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加强我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长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的各项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管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三、学校医务室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宣传和督查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宣传和督查责任。 四、学校政教处、总务处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医务室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宣传和督查,负责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承担配合协调责任。 五、学校按照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分管人员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六、各级分管人员要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检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对师生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情况。
2.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3.检查各部门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责任追究
1.各级分管人员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事故的,学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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