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3、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
2)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 3)现场岗位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 4)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
5)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 6) 各部门主管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的防尘、防毒工作。 7) 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8) 保卫消防部负责火灾扑救与协调消防部门的消防工作。 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4.1.1动火区等级管理
1)在厂区划分为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三级动火制度。 2)固定动火区内允许从事焊割、电热刀、滚、冲切作业外,其他一律不准动用明火。(明火是指电焊、气割、喷灯、取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电火花等产生明火作业)
3)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车间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查,报主管或总工程师批准。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不需要办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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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作业许可证”。
4)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距易燃液体、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设备30米以上。 (2)在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易燃易爆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3)室内固定动火区与危险源应隔开,门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要有明显标志,并不准堆放易燃杂物,还应配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5)厂内除固定动火外,其他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根据危险程序分为三级: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1.2动火证的审批
1)一级动火:一般不准动火,如确实需要动火时,《动火证》由动火执行单位和生产车间主任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订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好动火单并签字后,经保卫部门、安全部门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落实后报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2)二级动火:《动火证》由动火所属车间、部门生产主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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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主区域内动火,《动火证》由动火者所属车间、部门主任签字后到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审批。
3)三级动火:不需办理动火手续,由班组长负责管理。如果需要新增加长期固定动火点,事先要征得保卫部门、安全部门的同意。由新增加长期固定动火点的车间、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4.1.3动火证的办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必须认真填写动火单,项目齐全,字迹要清楚,按一、二级动火审批签字,送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开具《动火证》。
2)《动火证》由动火者本人保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 3)《动火证》当日有效。如确实工作需要延长时,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签字同意,否则一律重新办理《动火证》。 4.1.4动火证的使用
1)动火者到动火点,要接受或向该地点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动火点安全措施可靠,落实监护人,方可动火。一级动火批准时间不宜过长。
2)外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会同该项目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找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3)《动火证》只限申请动火地点一次使用,不准异地使用或任意扩大动火范围。
4)在同一地点多次动火时,应单独办理《动火证》,一张《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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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只允许一人动火。
5)六级风以上,不准在室外动火。
6)由于各企业对《动火证》的管理和动火审批程序不尽相同,但必须强调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无《动火证》不准动火、无防火措施不动火、动火审批程序不健全或无监护人不动火,防止贸然动火发生事故。 4.1.5安全动火
1)动火前,车间、部门安全员,必须对所有参加动火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动火人必须熟知现有防火知识。
2)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容器:设备;管道上动火,首先应切断物料来源,加堵金属盲板,再用惰性气体(氮气、水蒸气)进行置换:清洗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5%; 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2%; 3)取样分析应具有代表性,取样时间应在动火前30分钟内,取样地点不得超过动火点周围一米以外。
4)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5)特殊情况下动火,如在开车情况下的易燃、易爆车间,散发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等处动火,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现场有监护人,方可动火。
6)电焊时,接地线不得随意乱接、乱扯,以免产生火花而引起其他设备、管线起火或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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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空或地面动火,要注意火星飞溅,动火完毕,要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4.1.6吸烟管理
1)进入厂区(包括外来)人员,一律严禁吸烟。 2)吸烟者,必须到厂区指定的吸烟室内吸烟。
3)吸烟者应将火柴梗、烟蒂头投入制定的铁罐、桶内,不准随便乱丢、乱抛。
4)离开吸烟室时,必须认真检查自己丢掉的烟蒂是否熄灭。 5)指定吸烟室内严禁携带汽油、油手套、油棉纱、涂料等易燃物品入内。
6)凡发现在禁烟区内吸烟,一律按行政规定处罚。 4.2日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4.2.1各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各种消防法律法规及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时刻注意安全,确保本单位安全稳定运营。
4.2.2加强值班值宿,严格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2.3按规定对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的检测和保养。 4.2.4定期进行防火防爆应急演练,提高救火救灾能力。
4.2.5生产、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员工,应不断调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熟悉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4.2.6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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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符合设计防火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4.2.7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易燃易爆区严禁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各种 4.2.8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要加装火星熄灭器。
4.2.9单位职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入厂。
4.2.10发生火灾时,如火灾尚在初期阶段,应立即使用灭火器材或联系公司消防组织进行扑救。
4.2.11若火灾不能控制,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兼职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5、防尘、防毒安全管理 5.1前期预防
5.1.1凡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防尘、防毒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1.2应严格将散发粉尘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与一般工作分开设置,将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5.1.3积极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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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改善员工工作环境,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1.5在散发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的工作场所安装相应的检测报警设施,确保员工工作环境的安全。 5.2作业过程安全规定
5.2.1对涉及散发粉尘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操作单元,应尽量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
5.2.2对涉及散发粉尘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操作单元,要加强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检查、保养及检维修。
5.2.3定期检测工作场所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并做好记录,如浓度超过允许值,应立即在场员工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的区域并采取控制措施,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5.2.4应加强工作场所的通、排风,防止粉尘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积聚。 5.2.5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检查人员应监督作业人员并正确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2.6加强防尘、防毒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报废。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 5.3职业病防治
5.3.1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事故救灾能力。 5.3.2在车间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5.3.3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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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相关的文件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员工健康档案》 本文件修改记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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