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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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活中一直找不到某个家人或朋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此时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还是要先了解清楚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1、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
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可知,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了财产的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主要是失踪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3、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
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4、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
宣告公民失踪的,必须由法院作出,而此时法院会审查是否满足宣告失踪的条件,满足的话才能作出失踪的宣告。至于宣告公民失踪之后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小编也在上文中作出了讲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阳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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