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地方税务局机关个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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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xx市地税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市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局机关各单位(以下称科室)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局机关个人绩效管理在市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统筹组织安排,市局政工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局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个人绩效管理日常运转工作。
第四条 科室主要负责人的绩效管理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局政工科组织实施;科室其他人员的绩效管理由其所在科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绩效内容
第五条 科室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内容为其所在科室的组织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科室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绩效内容包括组织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加减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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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组织绩效成绩。实行与当年度科室组织绩效成绩按一定比例挂钩方式进行考评。
第七条 工作努力程度。按照个人完成工作任务的努力程度及质效,采取领导测评的方式进行考评。个人工作任务包括科室人员承接的组织绩效任务、岗位工作任务和科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加减分项目。个人绩效的加减分项目为其所在科室组织绩效考评中的加减分项目。
第九条 分值权重。除加减分项目外,个人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职务分别设置绩效内容的分值权重。
(一)科室主要负责人:本科室的组织绩效成绩占8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20%权重。
(二)科室副职:本科室的组织绩效成绩占7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30%权重。
(三)科室其他工作人员:本科室的组织绩效成绩占6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40%权重。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科室应明确岗位职责,从确定任务、过程管理、分析改进等方面,对科室的个人绩效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确定任务。科室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职务分别确定科室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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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过程管理。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个人工作任务执行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分析改进。科室应定期对个人工作任务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章 考评实施
第十四条 考评周期。以年度为考评周期。 第十五条 考评方式。
(一)组织绩效成绩。将科室年度组织绩效成绩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计算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科室组织绩效成绩÷1000)×100(分)×权重比例
(二)工作努力程度成绩。按百分制进行计分,并按相应权重换算个人绩效成绩。
1.对于科室主要负责人,年度终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市局党组成员、工会主任、正副调研员和局内各单位及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测评大会,按“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进行测评,每一“优秀”票计95分,每一“良好”票计85分,每一“一般”票计75分。计算公式如下:
工作努力程度成绩=(优秀得票数×95+良好得票数×85+一般得票数×75)/有效得票数×权重比例
2.对于科室副职,分管局领导和科室主要负责人分别占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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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40%的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分管局领导测评分数×60%+科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40%)×权重比例
3.对于科室其他工作人员,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科室分管副职分别占60%和40%的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工作努力程度成绩=(科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60%+科室分管副职测评分数×40%)×权重比例
没有科室副职的,其权重比例计入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加减分项目分值。科室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其所在科室组织绩效考评加减分项目中的得分分值按年据实计算,不设上下限。
第十六条 年度考评成绩确认。
(一)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市局政工科直接得出其全年实际成绩,报领导小组确认。
(二)对科室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本科室将其年度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和加减分项目分值汇总计算,得出全年实际成绩,报市局政工科确认。
科室主要负责人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市局政工科受理并反馈;科室其他人员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所在科室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确定。考评结果确定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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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局机关建立干部个人绩效档案,记录市局机关干部年度绩效考评成绩、考评结果等次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局政工科负责解释。各科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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