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区**路**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女,**岁,住本市**区***号,电话-******。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0248元、滞纳金人民币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 实 和 理 由
****年**月**日原告与南京***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开发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至该物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时止。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时间为每年的**月和**月,逾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缴费用的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
被告系上述物业***号的业主,物业面积***平方米,按约定应当向原告缴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物业管理费用人民币10248元,但被告一直拒绝缴费,产生滞纳金人民币元。
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原告多次催缴,未有效果。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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