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制度编号:W2106 制度页数:共3页 编 制 人:于明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审 核 人:李 杰 办法(暂行) 批 准 人:万如铁 主办单位:安全环保处 发布日期:2010年6月8日 生效日期:2010年6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得到良好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应用放射性同性素的所属生产单位及有关处室,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特别是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所在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废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为加强公司放射性工作,特成立公司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总经理
副 组 长:生产副总经理、设备副总经理、行政副总经理
成 员:安全环保处、设备处、保卫处、制氧厂、炼钢厂一级主管
放射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处,办公电话:6691610、6691663,夜间电话:6991500、6691400
第六条 放射性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组 长:全面负责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副 组 长:负责公司放射防护日常工作指挥及安排,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安全环保处:负责放射源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放射源的
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协助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理、医疗应急和定性定级工作;负责放射性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设备处:负责放射源设备及涉源设备的管理。
保卫处: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协助公安部门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的侦察、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制氧厂、炼钢厂:负责放射源装置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协助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工作。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七条 应用放射性工作实施许可证制度,由省环保厅下发,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各单位在购买、使用、废弃放射源时,必须提前向公司放射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公司放射性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安全环保处向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申请。公司在得到上级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购买、使用、废弃放射源工作。
第八条 各应用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相适应的安全、卫生、保卫及环境保障管理规范。
第九条 公司放射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或不定期对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当确保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条件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经常性地对职工进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
第十一条 放射岗位辐射防护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非专业人员不得参与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十二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作为特种作业人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出放射性警示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区域内,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四条 由公司放射性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统一为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公司放射性工作领导小组及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预防措施。如发生放射事故,事故单位应及时准确向公司放射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由放射性工作领导小组指派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抚顺市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相关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检查、考核工作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并实施,各放射源使用单位必须设立辐射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放射岗位进行日常检查及考核。
第十七条 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没有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不健全、不清楚、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没有管理规范或规范不健全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不遵循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害或放射性同位素丢失的,依据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7月4日发布的《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暂行)》(编号:W8015A0)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定后发布,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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