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公益性岗位保洁员的日常管理,锻炼和造就队伍,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法定休息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
2∶30-6∶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不迟到,不早退。
2、请假须出具假条,请一天假须环卫所长批准,一天以上须街办分管领
导批准。
3、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干私活。
4、用人单位要利用例会和其它途径定期、不定期对保洁员进行安全、业
务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增强预见、防范危险的能力。
5、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其它安全常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6、文明上岗,礼貌用语,避免同工作对象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7、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完成工作出色、成绩突出
的个人,根据需要和可能,给予表扬和一定的物质鼓励;对工作不积极,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个人,要给予批评和一定经济处罚;若出现合同中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合同解除同该保洁员的劳动关系。
8、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人员的有关规
定,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9、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保洁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尽可能改善其劳动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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