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孙,男,x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曹县庄寨镇娘娘营北村314号,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就上诉人潘与我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答辩: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望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2.上诉人认为和我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欠我160700的货款根本不能成立。首先双方都是庄寨镇里经营板材的熟人,我从事的是生产板材业务,上诉人从事的是在威海文登销售板材业务,双方从20xx年起就建立了买卖板材的业务关系,且合作顺利相互信任,上诉人都是通过电话和我联系要货的数量、规格,我也是不定时的通过货车或物流公司给上诉人把货运到文登,我的货到后被上诉人就汇款给我,但是后来我发给上诉人发的货,上诉人就多次不给我结清货款,一直累积欠我160700元,直到我的厂子无法正常经营。因时间较长物流公司和我的发货单找不全了,但是有很多都认识我们双方的熟人可以证实我和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再加上我厂的会计记账单和上诉人多次给我的汇款凭证以及孙会计与被上诉人的电话录音足以证实我和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有多种上诉人曲解法律对法律断章取义试图赖账更是不诚信的表现。
3.我的会计孙会计在多次向上诉人索要下欠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在多次要求上诉人出具欠条上诉人均是找各种借口不给出具的情况下,于是孙会计和我以及我原来的合伙人商议后就于20xx年11月4日晚给被上诉人通电话,双方电话内容足以证实我和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上诉人欠我货款160700的事实,上诉人借口录音是在酒后受威胁的情况下说的根本是无稽之谈,上诉人作为一个经商多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谈话的内容后果完全能够知晓,但上诉人借口是在酒后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说的,这分明是在狡辩,是在逃避债务。望二审法院维护诚信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提起反诉和另行起诉当事人的权利,在原来反诉不成了的情况下,我当然可以提出单独起诉。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答辩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 刘)
x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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