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方,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xx市xx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4401262449,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 ,就(x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xx市xx区xx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xx市xx区xx街大道号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x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xx市xx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x1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x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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