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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章制度

2022-01-17 来源:画鸵萌宠网

  第一条

  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释义如下:

  一、汽车:指在公路及市区道路上不依轨道或电力架线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

  二、客车:指载乘人客四轮以上汽车。

  三、货车:指装载货物四轮以上之汽车。

  四、客货两用车:指兼载人客及货物之汽车。

  五、代用客车:指不载货时代替客车使用之货车。

  六、幼童专用车:指专供载运未满七岁儿童之客车。

  七、特种车:指有特种设备供专门用途而异于一般汽车之车辆,包括吊车、救济车、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宪警巡逻车、工程车、教练车、残障用特制车、洒水车、邮车、垃圾车、清扫车、水肥车、囚车、殡仪馆连灵车及经交通部核定尹銗l车辆。

  八、曳引车:指专供牵引其他车辆之汽车。

  九、拖车:指由汽车牵引,其本身并无动力之车辆。

  十、全拖车:指具有前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汽车之拖车。

  十一、半拖车:指具有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曳引车第五轮之拖车。

  十二、拖架:指专供装运10公尺以上超长物品并以本身连结曳引车之架形拖车。

  十三、联结车:指汽车与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四、全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或一辆汽车与一辆或一辆以上全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五、半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与一辆半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六、车重:指车辆未载客货及驾驶人之空车重量。

  十七、载重:指车辆容许载运客货之重量。

  十八、总重3~:指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总联结重量:指曳引车及拖车之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轮载重量:指曳引车转盘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条

  汽车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下列各类:

  一、客车:

  (一)大客车: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车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专用车。

  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

  (二)小客车: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车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

  二、货车:

  (一)大货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货车。

  (二)小货车:总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货车。

  三、客货两用车:

  (一)大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并核定载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并核定载重量之汽车。

  (二)小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并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之汽车。

  四、代用客车:

  (一)代用大客车:大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大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车:小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小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九人。

  五、特种车:

  (一)大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种车。

  (二)小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种车。

  六、机器脚踏车:

  (一)重型机器脚踏车:汽缸总排气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二)轻型机器脚踏车:汽缸总排气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第四条

  汽车依其使用目的,分为下列二类:

  一、自用:机关、学校、团体、公司、行号或个人自用而非经营客货运之车辆。

  二、营业:汽车运输业以经营客货运为目的之车辆。

  第五条

  汽车驾驶人分类如下:

  一、职业驾驶人:指以驾驶汽车为直业者。

  二、普通驾驶人:指以驾驶自用车而非驾驶汽车为职业者。

  第六条

  慢车种类及名称如下:

  一、人力行驶车辆:指脚踏车、三轮货车、手拉货车、板车等。

  二、兽力行驶车辆:指牛车、马车。

  第七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为人,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处罚;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为规定者,依违警罚法、公路法、市区道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罚。

  第八条

  汽车牌照包括号牌、年度标识牌、行车执照及拖车使用证,为行车之许可凭证,由汽车所有人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登记,检验合格后发给之。

  但拖车号牌及拖车使用证得由使用人申请之。

  第九条

  汽车号牌及年度标识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按其种类由交通部定之。前项汽车号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变更时,公路监理机关应通知汽车所有人限期换领新型号牌,逾期未换者,不得使用行驶。

  第十条

  汽车牌照不得伪造变造或蒙领,并不得借供他车使用或使用他车牌照行驶。

  第十一条

  汽车号牌应依左列规定位置悬挂固定:

  一、汽车号牌每车两面,其悬挂位置,除原设有固定位置外,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二、曳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三、机器脚踏车及拖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四、汽车及曳引车临时号牌每车二面,应黏贴于车辆前后端之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临时号牌每车一面,应黏贴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五、汽车及曳引车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悬挂于车辆前后端明显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试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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