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定作人:
承揽人:
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交付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 件: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
第六条 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承担:
第七条 定作人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 定金
定作人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交付后,承揽人违反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作人的定金;定作人违反合同的,承揽人不返还定金,定作人也无权请求返还。
第十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但如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不以定作人同意为要件。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违反此规定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2、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前,定作人可随时变更合同,也可随时解除合同。以上权利的`行使,不以承揽人有违约行为为要件。
3、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4、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三条 风险与侵权责任负担
1、在承揽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发生的风险负担,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由定作人承担风险;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由承揽人承担风险。
2、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 %或酬金总额的违约金。
(2)无论主要工作还是辅助工作,一旦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三人不对定作人负违约责任。
(3)其他
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设计等,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中途解除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 %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未履行部分酬金%的违约金。
(2)定作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承揽方延期付款总值1%的违约金。
(3)其他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以上条 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协议作为附件。
本合同一式份,正本双方各执份,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定作人:(签章)
承揽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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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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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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