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厂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二、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三、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到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局缉毒大队办理购用证明。
四、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能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五、购用证明仅限本厂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六、易制毒化学品运抵本厂后,必须有专人在场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丙酮、盐酸出入库登记证明薄上签名。
七、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监督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过程中发现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到厂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如发现丙酮、盐酸被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八、车间使用须开具丙酮、盐酸领用单,由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出库时监督员须到现场监督,丙酮、盐酸领用应建立
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九、车间应按使用计划,合理领用丙酮、盐酸。多用多娶少用少取,不能够随意领龋在使用丙酮、盐酸登记表上应详细记载丙酮的使用量。
十、使用丙酮、盐酸时,应注意丙酮、盐酸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丙酮、盐酸化学成分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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