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需方):永川金科中央公园城三期二标段工程项目 乙方(供方):重庆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调,甲方承建的(永川金科中央城三期二标段工程)工程所需建筑钢材由乙方独家供应,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和质量
1、厂家及规格:厂家甲方在供货前通知乙方,规格型号甲方根椐工程情况另行通知乙方。
2、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条 数量及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甲方分批次通知乙方。
2、计量方法:盘元、扭钢、过磅,螺纹钢、带肋钢筋检尺按理论重量计算。
第三条 交货方法
1、交货方法:乙方送货至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2、收货人:( )两人,其余人员收货无效。
3、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汽车运输、吊运费用,由甲方承担(110元∕吨),结算时一并支付乙方。
第四条 交货时间
甲方提前5天通知乙方钢材规格型号及数量,乙方按甲方通知要求送货至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第五条 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价格:元钢、螺纹钢按当天龙文钢材网价格随行就市执行,带肋钢筋按重钢高线单价加上180元/吨作为结算单价,另送加工厂原材料运费25元/吨。如当天龙文钢材网无所供货价格时,双方及时商订该品种价格,并办理价格确认书。每月25日双方派人办理结算清单。
2、货款结算
(1)乙方先垫付钢材累计供货达到( 800 )吨后,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40%,主体结构施工( 五层 标准层 )后每月实际供应量支付80%,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付至所有货款80%,余款工程封顶后4个月内支付完毕。
(2)垫付钢材结算按如下方式:垫资部分,按3元/吨·天计算利息,利息自每次实际到场次日计算至付款当日,已付款钢材不再计息。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则按2.70元/吨·天计算利息。
(3) 如垫资部分钢材进场达到( 800 )吨后一个月内需方不能按约支付货款,差额部份则从第二个月起按4元/吨·天计算利息。
第六条验收方法
甲方收货时对钢材外观质量及随车通行的相应质量保证资料(如吊牌、质保书等)进行验收,最终以乙方委托的有法定资质的试验室的原材料检测资料为准。若检测不合格,甲、乙双方一起送样进行复检,若复检不合格,乙方须立即将该批钢材全部运走,同时将合格钢运至甲方施工现场,不得耽误甲方工期。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能按时按甲方计划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该批次货款的1%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材料型号、规格与甲方计划数量不符,如果甲方同意使用,按双方约定结算:如果甲方不能使用,由乙方自行运走,并按甲方计划送货。复检不合格的乙方须立即将该批钢材全部运走,复检不合格次日内将合格钢材运至甲方施工现场,若超期,应向甲方偿付该批次货款的1%的违约金。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甲方不按约定办理手续和支付货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计算违约金额。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如发生纠份,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请公司领导截决。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需方 ):(公章) 乙方(供方):(公章)
项目经理: 物供处经理: 项目责任人: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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