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了创建整洁优美的景区环境,提高驻景区单位办公整体环境和卫生质量,减少二次污染,现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物业保障部(以下简称甲方)与驻景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代运生活垃圾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为其代运生活垃圾。甲方依据哈价非发[1988]22号《关于实行垃圾粪便有偿清运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文件条款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乙方收取代运费。
二、乙方每日按规定时间将生活垃圾袋装后在保证不泄露、不破损、不开口的情况下放置在转运间或指定地点,待甲方运出。
三、乙方不准将基建垃圾和其他无关的废弃物堆放在垃圾转运间或其周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运,因此给正常生活垃圾清运带来不便及对景区的整个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每日或每隔一日(最迟不超过两天)将乙方产生的生活垃圾全部运出。如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根据以往乙方所产生的垃圾量进行综合认定,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交付甲方全年垃圾代运费 元。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付,不准拖欠。乙方如不按时向甲方交纳生活
垃圾代运费,甲方有权拒绝代运,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代运生活垃圾时,须做到按期消杀,保持周边清洁,不滞留。按着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如有滞留垃圾(袋),乙方可按当日的代运费标准全额扣除(须双方现场人员认定记录签字)。
七、甲、乙双方须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1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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