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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员工手册

2024-01-17 来源:画鸵萌宠网

  纪律处分

  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都要接受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类别:警告(扣绩效分2分)、记小过(扣绩效分5分)、记大过(扣绩效分10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第一条 警告

  1、无故不参加训练、集会、会议、培训会者;

  2、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者;

  3、带外人进宿舍未遂者;

  4、涂写墙壁、机器设备等有碍观瞻者;

  5、厂证无照片或私自乱贴照片者;

  6、用公司座机打私人电话者;

  7、损坏公司财物及浪费公司资源(如电灯、电脑下班未关)情节较轻者;

  8、检查、监督(包括品质)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者,情节较轻者;

  9、未到下班时间等候打卡者(同时应按早退处理)

  10、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在工作区域内),未造成事故者;

  11、初次不服从管理人员安排;

  12、不按要求分类放置垃圾或报废品者;

  13、不按作业指引(不含安全操作规程)或上级指示的正确方法作业未造成损失者;

  14、擅自在公告栏张贴或涂改公告者;

  15、加班时间无故不到;

  16、不按规定戴带安全防护设施(如如口罩、耳塞等);

  17、在公司未按规定的路线行走或私自进入禁区域;

  18、未经许可擅自翻阅他人非机密文件、资料者;

  19、因监督、监督不力造成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者;

  20、违反公司其它相关管理规定者。

  第二条 记小过

  1、以上各项情节严重者;

  2、故意刁难、工作不配合或妨碍他人工作者;

  3、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者;

  4、虚报考勤者;

  5、故意阻碍保安人员、稽查人员执行公务者;

  6、未经允许翻阅公司机密文件,但信息未外泄者;

  7、造遥生事,诽谤或诬告他人;

  8、未经批准擅自拆卸公司设备(设施)或非电气作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者;

  9、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造成事故者;

  10、不按作业指引(不含安全操作规程)或上级指示的正确方法作业或过失发生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者;

  11、未经许可擅自带人参观者;

  12、出入厂区(含宿舍饭堂)或携带物品出入拒绝保安检查者;

  13、故意泄露本人工资,或在同事中相互打听、造谣、散布他人收入,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者;

  14、过失造成报表资料失实或虚构奖惩事由者;

  15、撕毁公告或公文者;

  16、消极怠工者;

  17、文件管理未按规定管控文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8、因监督、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者;

  19、违反公司管理中相关规定者;

  第三条 记大过

  1、以上各项情节严重者;

  2、在公司内骂人、大声吵架、形象较坏者;

  3、在公司内顶撞上级,影响较坏者;

  4、对上级或客人态度粗暴;

  5、非为谋取不当得或规避责任仿冒他人签名、私刻他人印章以及更改报表、表单及其它资料内容未造成后果者;

  6、因监督、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者;

  7、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屡劝不听者;

  8、上班时间喝酒,带醉意上班、影响坏者;

  9、上班时间睡觉但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10、托人或代人签到、刷卡者;

  11、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操作公司设备及有技术性工具者(未造成重大人员或物品损失);

  12、行为粗暴,屡劝不改者;

  13、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厂区者;

  14、在禁止吸烟区吸烟者;

  15、遗失公司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16、不按规定操作各类机器造成危险者;

  17、工作时间接电话,屡劝不改者(公司允许者除外);

  18、在同事中散布不利于上司领导工作的言论情节严重者;

  19、擅自挪用、损坏公司消防器材者;

  20、私自撕毁公司各类文件、公告、通告或不执行者;

  21、违反公司管理中相关规定者;

  第四条 解除劳动关系(辞退)

  1、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如:

  1)使用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证;

  2)虚构简历或工作经历(包括虚填入职时要求填写的一切资料);

  3)使用虚假学历证明(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特殊岗位操作证等;

  4)以其它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2、采用威胁等手段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

  3、试用期内试用不合格者(不予经济处罚);

  4、违反“劳动法”第25条(二)之规定之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5条(二)所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度”在本公司指以下行为:

  1)在厂内、厂外打架或参与聚众斗殴者;

  2)在与同事争执中出示凶器者;

  3)威胁、恐吓、勒索、殴打上司、同事、公然侮辱上级者;

  4)盗窃公司财物或员工私人财物;

  5)在公司内吸烟致灾害事故发生;

  6)一个月内上班时间睡觉两次(含二次以上);

  7)被刑事处罚;

  8)一年内代他人打考勤卡或委托他人打考勤卡达三次(含)以上;

  9)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三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含)以上;

  10)拒绝管理人员合理的工作调配,经3次教育后仍拒不执行者;

  11)盗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12)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经两次(含两次)以上指正后仍不改正的;

  13)故意损坏机器、设备、产品,浪费原料等;

  12)未经公司书面许可披露或不正当使公司商业机密或技术秘密者〔如盗窍、出卖公司技术图纸(资料)、客户资料、采购资料〕

  14)聚众结伙,参与罢工,妨害生产和生活秩序经指正不予以改正的;

  15)酗酒滋事妨碍生产、生活秩序者;

  16)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或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工作者;

  17)仿冒他人签名(或私刻他人印章)谋取非份利益或规避责任者;

  18)组织、领导、煽动闹事或罢工者;

  19)张贴或散布虚假煽动性文字,图画等足以破坏公司与员工关

  20)更改报表、公文、表单及其它资料内容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者;

  21)藏匿、吸食毒品者;

  22)其它应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度的行为。

  5、违反《劳动法》第25条(三)之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5条(三)所指“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在本公司指以下行为:

  1)不按作业指引(含安全操作规程)或上级批示的正确方法作业造成严重损失者(如:造成人员残疾或死亡或财产损失1500元以上)

  2)为谋取不当得利,弄虚作假作假、涂改、伪造单据(发票)或原始记录者;

  3)因工作监督、监管不力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_元以上者;

  4)故意造成危险,导致危害公司利益者;

  5)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6)贪污受贿、挪用、亏空公款者;

  7)其它应视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

  8)请假前往它处找工作者;

  9)拉帮结派制造分裂者;

  10)盗用公司印章者;

  11)员工违反公司颁布的其它管理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出现时;

  12)员工之行为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附件

  1、警告一次扣除现金20元,小过一次扣除50元、大过一次扣除100元;

  2、三次警告累计为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累计为一次大过;

  3、记大过达二次后,第三次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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