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学习——教师法
教师法共九章。重点摘抄:
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对教师的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违反《教师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会:
我们的教师非常有必要学习有关法律。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我今后一定按照教师法的要求,自觉履行教师义务,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工作中,并且使用好教师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律起到真正保护遵守法律的公民的目的。
残疾人保护法意共分为九章。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康复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福利 第七章 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法中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权利保护: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法中明确规定要依特性施教: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 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 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发展方针〕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作为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教师,一定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维护残疾学生的合法权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