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拟就 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为保证承包人履行上述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上述工程的银行《 保函》;你方已接受承包人的委托以你方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立银行《 保函》, 你方为承包人向银行提供了编号为 的《出具分离式保函协议》。
我以我本人的信用和全部财产为承包人向你方提供上述《出具分离式保函协议》的反担保,并向你方作出如下保证:
一、我本人的保证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出具分离式保函协议》为本反担保保证书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本反担保保证书依旧有效。
二、我本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为:银行要求你方承担的《出具分离式保函协议》项下保函金额的本金人民币 元整(¥ 元)、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你方为实现本反担保保证书所载明的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我本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当你方凭本反担保书和银行要求你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索赔通知向我本人提出索赔时,我本人将在收到你方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若你方已先行承担保证责任,我本人无条件地立即承担对你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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