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纳税人应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所以,当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时,不论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都应按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另外,营改增后总局的政策解答和地方国税局的政策执行口径是,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虽说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但是也存在一定税务风险。由于在新系统开具发票时,必须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编码,在一次交易中,买方、卖方、交易品名、类型都体现得非常清楚、准确,所以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差较大时,存在被稽查的可能。举例:一间营业范围登记是生产销售钢材的公司,却开出了销售自来水、电力的发票,可能就会引起税局注意。但是,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并向税局进行合理解释,税务风险也不大。比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钢材公司是将自来水、电力转售给承租方,那么可以向税局提供水电费分割单等资料应对税局质疑。
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发票,要不要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呢?建议分两种情况处理:临时性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税目,自行开具发票。经常性业务:先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相关税目,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查找、增加税目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