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保证金1000元。
2、被告返还原告自20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个月 20天的房屋预付款x元。
3、被告承担整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个月房租4200元和保证金1000元,共计5200元。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开始多次联系被告商议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见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强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钥匙,并且把原告赶出门外,把门反锁将钥匙带走(见证据3)。原告与被告协商要回钥匙继续租住或退还剩余部分房款和押金,被告坚持不再返还原告钥匙,不再让原告继续租住,不退还任何预付款和押金。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的第五条和第六条,详情条款见证据1。
被告在原告合法有效租住期内收走钥匙,强行更改原告的合法租住期限使原告无法继续居住,并且不再退还任何房款和押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原告:
被告: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