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赠与有效,赠与财产有效的条件是没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或者经过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五十七条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法律分析
一、老人生前赠与有效吗
1、老人生前赠与有效,如果老人生前赠与,没有出现一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赠与财产有效;或者是赠与经过公证了的,也是有效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哪些限制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限制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结语
老人生前赠与在没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下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六百五十七条,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救灾、扶贫等公益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受限于一般赠与合同,并需在财产转移前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