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基层党委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少数大型厂矿企业、规模大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党员人数比较多,为便于开展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15-21人,常务委员5-7人。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设书记1人, 副书记1人。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人、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临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 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其中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设副书记1名。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