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未休完的年假可以征得职工同意后在下一个年度休假,或者用工资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未休年假天数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包括寒暑假、病假、事假和探亲假,其中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年休假,请事假和请病假累计一定天数以上的也不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不冲抵年休假。
法律分析
一、上一年未休完的年假怎么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法:
①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或根据职工申请),安排职工在下一个年度休假;
②对当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职工进行工资补偿。
二、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怎么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年休假天数。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删去了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结语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上一年未休完的年假,用人单位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如果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或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应对职工进行工资补偿。根据第十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与其他休假如寒暑假、病假、事假等有不同的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