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院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促进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为学院的改革、 发展、 稳定提供人力支持。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中发[1995]4 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的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选拔任用的原则
(一) 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 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 群众公认、 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 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五) 精干、 高效的原则
二、 选拔任用的条件?
(一) 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 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二) 能坚持原则, 品行端正, 作风正派。
(三) 具有全局观念, 善于团结同志, 群众基础好。 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四)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五)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工作认真负责, 爱岗敬业, 勤政廉洁。
(六)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愿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 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三、 选拔任用的资格
(一) 新任部门科级干部年龄男不超过 45 周岁, 女不超过 40 周岁。
(二) 部门科级干部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后勤、 基建、 保卫等部门以及男满 50周岁, 女满 45 周岁在科级岗位上工作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 部门科级干部的工作年限:硕士研究生 1 年;本科 4 年;专科 8 年。
(四) 专业性强的岗位, 须具备该专业所需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五) 任职人员原则上为全民事业编制。
(六) 部门科级干部的职称资格应根据岗位要求另行确定。
(七) 企业化管理的单位, 确因工作需要, 报经学院组织部批准后, 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八)从事党务工作的部门科级干部,必须有 2 年以上的党龄,且党组织关系齐全。
(九) 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 6 年的干部, 除岗位有特殊需要外, 一般应进行轮岗。
(十)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程序?
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可采用民主推荐、 双向选择、 竞争上岗、 经考核后直接选拔任用等方式进行:
(一) 直接选拔任用。 在民主推荐和考核基础上, 根据考核结果, 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直接选拔任用能胜任任职岗位的部门科级干部。
(二) 民主推荐。 由所在处级单位根据学院下达本单位的部门科级干部职数, 通过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系(部) 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 务会议, 按照拟任职务的条件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机关部、 处还应征求所在党总支意见), 并在听取院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 形成书面材料(填报院部门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 任职同志考察材料等),上报院党委组织部。
(三) 双向选择。 由本人自愿报名, 由选任部门科级干部的处级单位选择, 组织、 人事部门协助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
双向选择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程序: 由所在处级单位根据学院下达本单位的部门科级干部职数, 在对自愿报名者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 召开系(部) 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 务会议, 按照拟任职务的要求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机关部、 处还应征求所在党总支意见), 并在听取院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 形成书面材料(填报院部门部门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 任职同志考察材料), 上报院党委组织部。
(四) 竞争上岗。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 经过公开竞争上岗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需竞争上岗的部门科级干部职位由院党委会决定。
竞争上岗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程序:
1、 成立领导小组: 各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应征得主管院领导和学院组织部同意后,成立领导小组, 负责此项工作。 领导小组应由下列人员组成: 本单位领导、 组织部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须报组织部审批。
2、 公开招聘: 领导小组应根据学院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 制定本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实施办法, 并将招聘岗位、 任职条件和资格以及岗位的职责、 要求等在全院公布。
3、 报名: 由招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报名工作。
4、 资格审查: 由党委组织部与招聘单位共同审查报名人员资格, 并将审查结果向全院公布。
5、 公开答辩: 选拔领导小组应组织应聘人员在本单位公开演讲答辩, 做好民主测评工作。
6、 组织考察: 选拔领导小组应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 按照 1:2 的比例选出候选人进行考察。
7、 公示: 对考察确定的人选须在全院公示。
8、 任命: 对最终确定的人选, 报送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正式任命。
五、 考核?
(一) 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都必须经过考核。 考核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
(二) 考核对象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 部门科级干部的考核参照中层领导干部考核规定进行。
(四) 部门科级干部应当逐级选拔任用。 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对任职年限尚未达到本暂行规定要求, 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 近 3 年内年度考核连续被评为优秀的,机关部(处) 的干部可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经过部(处) 务会议决定向党总支推荐, 党总支汇总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 系(部) 的干部由党总支经过系(部) 党政联席会议拟定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 经院党委会批准确认, 可列为考核对象。
六、 任免程序
(一) 讨论、 决定任免
以双向选择方式方法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 由选任部门科级干部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 在系(部) 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 务会议集体研究的基础上, 拟定选任对象, 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 协调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以其它方式方法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由院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结果拟定选任方案, 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 任前公示。
拟任命或聘任的干部人选在正式任命或聘任前, 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公示时间从发布公示之日起, 为期3 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 籍贯、 政治面貌、 学历、 职称、工作简历、 原任职务和拟任职务。
院党委组织部在公示期间内, 对来访、 来电、 来信反映被公示对象情况的看法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对具实名反映的, 要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人反馈。 调查核实结果表明明显不宜任该职的, 或者有重大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 提交院党委会重新讨论研究。
(三) 干部任免前由院党委组织部领导同拟任免对象谈话, 或由院党委组织部委托拟任免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同拟任免对象谈话。
(四) 行文任命或聘任。 部门科级干部的任免由院党委组织部任免。 ?
七、 任期、 交流、 回避
(一) 党群系统、 行政系统部门科级干部分别实行任命制、 聘任制, 上岗后, 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 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聘) 用, 期限为 3 年。 ?
(二) 部门科级干部如果在同一岗位连任两任期满后应进行轮岗, 轮岗可在机关部处之间, 机关部处与系(部) 之间, 系(部) 与系(部) 之间交流。 一般不在同一部处内交流。轮岗工作由组织部征求院领导、 院纪委和有关单位领导意见后, 提出方案, 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三)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关系为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姻亲关系。 有上列关系的, 原则上不得在院内同一机关部处任职或隶属于直系亲属垂直领导的部门工作。
(四) 党委及组织、 人事部门, 在考核、 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 凡涉及上述关系的, 本人必须回避。
八、 降职和辞职
(一) 干部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可降级使用, 或通过一定程序责令辞去现职,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1、 在任职期间因有严重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 因工作能力较弱, 在考核中经民主测评确定为“不称职”率达 30%以上(含 30%) 的;
3、 完不成任期目标或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 考核不合格的。
被降职使用的干部一般降一级任聘, 降一级之后, 仍不适应所任聘职位工作的, 应予以免职。 降职使用的干部, 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二)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 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被分配适当工作的, 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被责令辞职、 降职、 免职后并重新安排适当工作, 但自己拒绝二次任职机会的, 或者被二个单位试用后不同意接收的, 视为落聘, 根据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辞职、 降职、 免职的干部, 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 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提拔使用。
(三) 干部因个人或其它方面原因要求辞去现职务的, 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报院党委组织部。 院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并在 2 个月 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 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经答复不允许辞职的, 应安心工作, 如因个人闹情绪原因造成损失的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其责任。 ?
九、 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 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 努力做到八个不准:
1、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 任何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有关干部任免决定, 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重新复议的, 必须经分管组织、 人事的院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3、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属;
4、 不准向被任免对象及他人泄露酝酿、 考察、 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 不准在没有党委组织部授权和未经考核之前与被推荐人直接商讨任职问题;
6、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打击报复、 营私舞弊;
7、 不准在干部考核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考核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 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反映考核情况, 并对考核材料负责;
8、 不准在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及选举等活动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 法律规定的活动。
(二) 研究干部问题时, 会议记录人应对干部问题的讨论决定及表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 并对记录材料负责; 会议结束时, 记录材料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同意并签名后归档。
(三) 根据需要, 对管钱、 物的部门科级干部任职或离任时可进行廉政检查;
(四)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应当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公道正派、实事求是、 任人唯贤,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 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十、 附 则
(一) 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必须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具体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
(二) 各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按学院批准的岗位和干部职数进行。
(三) 跨单位任用的, 需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四) 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