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
正方: 反腐倡廉事前预防更重要
反方: 反腐倡廉事后惩治更重要
正方 一辩立论
当前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为重要
今天, 我方的观点是反腐倡廉预防更重要。
贪污腐败是个社会现象, 过去有, 现在有; 中国有, 外国也有, 要叫它完全绝迹, 客观的说, 恐怕做不到。 但是, 又不能因此就松劲。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关系到人心向背与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在此, 我方认为, 反对腐败, 事先预防比事后惩治更重要。 以下我将通过对预防腐败的科学性、 实践性、 普遍性三个方面的阐述来确定我方的观点——反腐倡廉预防更重要。
第一: 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具有科学性。
因为预防腐败更符合客观规律。 预防腐败通过教育、 制度、 监督等方式对症下药、 多管齐下, 使得绝大多数腐败行为被消灭形成之前, 即使有少数腐败现象出现时, 也能及时被发现并被处置。 预防腐败更顺应当前的形势。 当前, 腐败在一定领域内高发易发, 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 对此, 要注重预防, 增强免疫力、 提高修复力, 这样才能保持党的肌体持久健康。
第二, 从实践经验来看, 预防比惩治更有效。
从预防腐败的功效来看, 注重预防, 能够通过制度建设、 法规完善和社会监督, 使得潜在的腐败主体不能腐败, 通过深刻的思想教育, 使得他们不愿腐败,这是治本之策。 从近年来查处案件的实践看, 违纪违法者所造成的危害很大, 如果不加快建立教育和预防体制, 那么, 司法机关惩处腐败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也会不断增加。
第三, 纵观历史, 横观国际, 专注当代, 从反腐败经验来看, 注重预防, 是应对腐败的普遍做法。
从历史经验看。 历朝历代统治者吸取前朝败亡的经验教训, 毫无例外地采取了加强道德教化, 设立专门律法, 成立相应的监察机构等预防腐败措施。 从国内外的经验看。 不论是腐败案件较少的澳大利亚、 被评为世界最廉洁地区的香港,还是世界公认廉洁意识最强的芬兰,其根本是隐含在权力制衡背后的预防机制。 、从我国当前预防试点经验看。 目前全国正在开展的预防腐败试点工作, 在推进改革、 规范权力、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及社会领域预防腐败等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
综上, 预防腐败的科学性、 实践性以及普遍性使其相对于惩处来说, 更能够有效的减少腐败, 降低腐败损失, 因此, 我方认为反腐败预防更为重要。
反方 一辩立论
各位领导、 主持、 对方辩友, 大家下午好!
何为腐败? 腐败专指那些行使国家管理公共职能的人类群体,忽视国家法律的存在, 为个人以及小集团的私利, 滥用职权, 贪赃枉法, 思想和道德水准极度的腐化堕落, 致国家以及民众的利益于不顾, 严重的败坏了社会风气的现象。 在反腐问题上, “ 惩治” 是依法依纪对腐败现象和行为人的制裁, 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法律制裁等。 对方辩友着眼于长远预防,却放弃了眼前惩治,使得“ 预防” 的美好理想化作“ 雷声大, 雨点小” 的代名词。 在腐败情势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必须认清严峻形势, 抓住惩治主动权。 所以我方的观点是: 反腐倡廉事后惩治更重要。 下面, 我从三方面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 从当前反腐的形势看, 惩治比预防更关键。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当前消极腐败现象仍比较严重” ,“ 反腐形势依然严峻” ,时代特点决定了我们当前的反腐必须要立足惩治,只要是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 严肃惩治腐败就必须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第二、 从反腐倡廉的内在规律看, 惩治是有效预防的前提和基础。
不破不立, 先破后立, 反腐败只有惩治用力, 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 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 也才能为有效预防腐败提供良好的社会土壤。 喊破嗓子, 不如做出样子。 离开了对腐败现象及时有效的惩治, 各种预防方式就只会流于形式, 收不到任何实效。
第三、 从功效看, 惩治最有说服力, 最有教育力。
众所周知, 朱元璋严厉惩贪杀贪, 使明朝很长一段时间吏治清明, 官吏不敢越雷池一步。 50 年代初, 中央坚决处理了刘青山、 张子善, 在随后将近 20 年的时间里,全国只发生了 2 起省部级干部违纪事件。 近年来,中央严肃查处胡长清、成克杰、 陈良宇等腐败分子, 也有力遏制了腐败蔓延的势头, 增强了人民对中央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实践证明: “ 坚决惩治” 这一手什么时候都不能放松! 只有高举反腐利剑, 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 使腐败分子既倾家荡产, 又身败名裂, 才会使党员干部从思想深处“不愿腐败” , 更“不敢腐败” 。
综上, 在反腐问题上预防固然重要, 但放眼长远还得立足当前, 之前, 我们采取经济、 行政、 纪律、 法律的惩治手段, 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 我们仍要抓牢“ 惩治” 这个“ 龙头” , 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取信于民, 才能积小胜为大胜, 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因此, 我方坚持认为: 反腐倡廉事后惩治更重要。
攻辩
正 方问题 : 反方辩友认为, 从反腐倡廉的内在规律看, 惩治是有效预防的前提和基础。 我方认为, 在反腐败斗争中, 惩治与预防、 治标和治本, 是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惩治是有效预防的前提, 但是我方认为预防是才是惩治的基础。 惩治不是最终目的, 预防才是最终目的。 请问对方辩友, 你是希望腐败发生后以满足你们的惩治之快,还是希望腐败现象根本就不发生呢? 近年来, 我们在惩治腐败上的力度越来越大,但是腐败行为却仍然呈现出涉案分子职位越来越高、 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涉案手段越来越隐蔽等特点。 我们主要是要避免国家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受到损失,我们一味的去严惩, 亡羊补牢, 其中的人民财富损失谁来弥补?
反方答: 腐败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公务人员, 那就不存在对国家政策等预防手段不清楚的地方。 那为什么还是有人腐败呢? ! 这是由于人的贪欲本性造成的, 这是客观存在的! 预防好比夏天装上纱窗, 但是惩治是彻底杀死蚊子。 只有打死了蚊子, 那些没有装纱窗的人才会免受蚊虫之害。 对于已经发生的腐败案件, 预防措施还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难道预防能够弥补人民已经损失的财富吗? 正因如此,我们才要加大惩处力度,大大增加腐败者的违法成本,使贪污者不敢贪,贪不起,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利益, 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反方问题:对方辩友立论中提到预防腐败通过教育、 制度、 监督等方式对症下药、多管齐下,使得绝大多数腐败行为被消灭形成之前,即使有少数腐败现象出现时,也能及时被发现并被处置。 那我想请问下对方辩友, 2009 年, 有先后 16 名省部级干部落马, 在 2010 年里则有 11 名省部级高官被判刑, 这是以法律之名作出了结论。 这 11 人涉案金额皆在 500 万元以上, 有的达至千万元。 为什么我们的国家干部、 企业中那么多高中层领导, 最终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走上腐败贪污的道路? 他们是没有接受过预防的教育吗? 他们中不乏各行各业的技术精英,接受高学府的教育,不少更是我们的先进党员代表,接受了无数次党员的培训和熏陶,请问你们的预防工作在他们身上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
正方答: 正因如此, 我们更要完善预防机制, 增加预防手段。 从注重治理腐败之标转向注重治理腐败之本, 从更加注重惩治腐败转向更加注重预防腐败。 必须编织一个集教育、 制度、 监督等手段为一体的, 完善健全的预防网络来打造反腐倡廉之剑, 其最终目的是使腐败分子无处下手, 腐败行为无机可乘, 腐败的成本更加高昂。
自由辩论
正: 对方在立论中谈到朱元璋的整治吏治, 他从登基到“ 驾崩” , 尽管“ 杀尽贪官” 运动始终没有减弱, 但贪官现象始终没有根除。 他晚年只能发出“ 为何贪官如此之多, 早晨杀了, 晚上又生一拨” 的哀叹。 这样治标不治本的惩治永远没有结局, 这不也正说明我方观点反腐倡廉重在预防吗?
反: 我方并不认为惩治能够解决所有的腐败问题, 但在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 必须把惩治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同时辅以其他预防措施以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
正: 今天的辩论赛场很干净啊, 当一个人准备把垃圾扔在地上的时候, 我们是提醒他不要扔垃圾有意义, 还是等他扔了垃圾罚 5 元钱有意义?
反: 你一直提醒他不要扔垃圾可能没有什么效果, 但你处罚了他以后, 必定会有所警示, 而且还警示了身边的人。 所以我方强调, 惩治具有双重功能, 既可以让腐败分子付出代价, 又可以警示他人。 当前社会的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 就好像是一棵树长了不少虫子, 这个时候需不需要想办法把虫子除掉呢?
正:虫子当然要除掉,但是更重要的是吸取教训,给其他的树做好预防工作。我们与其等成片的树木生虫再花大力气治虫,还不如之前就花几元钱给树刷上石灰防虫, 这才是最合理的做法。
反: 防虫并不等于杀虫啊, 虫子没死, 照样会祸害树木。 遏制腐败现象, 要讲时效、 算成本。 腐败现象多存在一天, 群众的利益就多损失一天。 今年 6 月23 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陶校兴受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陶校兴因受贿 1045 万余元财物, 被判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违法所得予以全部追缴。 难道对方辩友不认为,这些惩戒所产生的威慑力远比预防警示来得强吗?
正: 重在惩治并不代表不去预防。 河南省交通厅从曾锦成腐败被惩治, 接着一任又腐败又被惩, 第三任还腐败还被惩, 按照对方观点, 还不重预防可能还会有第 4 任第 5 任甚至第 N任前腐后继, 这样恶性循环, 在惩治取得一个又一个成果的同时, 我们党培养的干部却因为不重反腐倡廉预防工作而倒下了一个又一个, 对方辩友不觉得这是一种悲哀吗?
反:这确实是社会的一种悲哀。 但是,这三任腐败的交通厅长都被绳之以法,恰恰说明了惩治的威力,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大快人心啊。 从曾锦成写血书“ 绝不收一分钱” , 到张昆桐、 石发亮发表廉政宣言, 预防不可谓不到位, 但他们却前腐后继, 连连落马, 请问对方辩友: 预防对他们产生了多少作用呢?
正: 只有人防, 物防, 技防都全方位发挥效能, 形成严密的监督预防网, 让有想法的人没机会腐败,这才能说是预防到位呀。 要是重预防、 预防工作到位了,对方辩友你们恐怕上台说“ 惩治” 的机会都没有了! 同时我们要看到现在不贪的人是大部分, 对方辩友这样头疼医头、 脚疼医脚的措施能起到作用吗?
反:良医治病讲究对症下药, 面对当前的腐败顽疾, 我们也只有实施惩治这剂猛药。 政治清明的新加坡正是严格按照《反贪污法》 严厉惩罚, 所以政府官员才不敢腐败啊!
正: 惩治, 主要依赖于司法手段。 但是, 腐败这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司法手段能补得回来吗? 腐败者贪污受贿的钱, 大多挥霍掉了, 就算最终法院没收其个人财产, 真能抵得上腐败者贪污挪用的部分吗?
反: 既然已经犯错, 如何将人民的损失降到最低? 这就需要严厉的惩治。 深圳市委原副书记许宗衡, 历年贪污的金额高达 20 多亿元, 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 经过全力查处, 赃款赃物全部追缴, 个人也受到了严肃处理。 这不仅为社会、 人民弥补了损失, 还在全社会形成“ 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的警示氛围,这不正意味着我们应该加大惩处力度吗?
正: 有些地方出现了连续腐败的案件, 应该说惩治是做到位了, 但显然预防工作没做好, 这导致了原本很好的同志倒下了一个又一个, 如果我们的宣传教育做的很好很到位, 每一个人都有一颗廉洁的心, 还需要监管吗? 还需要惩治吗?
反: 不贪心的人靠自律也能反腐, 贪心的人即使整个世界放在他面前, 他也不会满足。 腐败分子停止腐败行为, 到底是受到了廉政短信、 廉政影片的启发,还是受到了严肃惩治、 加强追究这把反腐利剑的威慑呢? 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对155 名受贿人员的调查显示, 89%的受贿人员认为廉政教育收效甚微。
反: 没有严肃惩治, 预防的约束作用在哪里? “ 事前轰轰烈烈, 事后无声无息” 的做秀, 只会造成《工作规划》 的落空, 为腐败者所窃笑! 没有哪个腐败分子是第一次就贪污成百上千万的,如果他们在一开始腐败的时候就受到了相应的惩治, 他们会在腐败的路上走得越来越远吗?
反方 四辩总结陈词
在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 我方认为: 反腐倡廉事后惩治更重要。
第一, 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要求我们重在惩治。
十七大报告指出, 当前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2010 年的查处贪污数据、金额。 由此可见, 腐败犹如洪水猛兽, 仅仅靠温柔的说教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只有重在惩治, 才能遏制住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第二, 切实发挥制度的反腐作用要求我们重在惩治。
对方辩友反复告诉我们, 反腐倡廉要加强制度建设。 我方也认为制度非常重要, 但是仅仅把制度贴在墙上, 挂在嘴上, 就叫做加强了吗? 没有对违反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惩处, 所谓依靠制度反对腐败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管干部吃喝的文件发了五六百个, 但最终就是没管住这张嘴, 原因何在? 没有动真格!
第三, 进一步树立人民群众反腐败的信心要求我们重在惩治。新时期反腐倡廉不再搞群众运动, 但反对腐败没有群众的参与却绝对不行。
2010 年对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的查处让老百姓拍手称快, “ 文强死, 百姓欢, 重庆安! ” 的横幅赫然挂于繁华街头。 在今年七一讲话中,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表示: “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 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 党就会丧失人民信任和支持。 ”
严厉惩治腐败,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 是维护法律与纪律的重要途径。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 年工作规划》 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多种手段的综合效应, 并没有指出哪个方面最重要。 但是, 在教育经常但不扎实、 制度齐全但执行不力、 监督广泛但到位不理想的情况下, 只有重在惩治, 教育才会有说服力, 制度才会有约束力, 监督才会有威慑力, 惩防体系的综合效应才会得到充分发挥。
人非草木, 孰能无情? 我们真的不希望看到有人走上惩治的审判席, 但正因为如此, 我们才要高高举起惩治这把反腐利剑, 让它耀眼的正义之光警诫世人: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正方 四辩总结陈词
追根溯源, 我方始终认为惩治与预防实质上是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反腐败治本比治标更重要, 因此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重要。
胡锦涛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提到“ 是否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关系到人心向背与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 中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综观当前反腐倡廉的战略部署, 主要是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在此基础上, 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 坚持拒腐防变警钟长鸣; 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 努力拓展源头防治领域,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反腐败其次取决于全党同志的坚定信念和民心所向。 近年来, 全党预防腐败工作逐步发展完善,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的滋生, 提高了机关工作效能, 增强了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度, 人民从中得到了实惠, 反腐败才会深入民心。 只有将预防腐败做扎实、 做深入, 让人民感受到风清气正的廉洁氛围, 让人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反腐败工作才能取信于民。
反腐倡廉的实践反复证明, 如果只注重惩治而忽视预防, 腐败现象就会查不胜查。 所以,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更要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体系,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预防不似惩治一样的暴风骤雨, 看似效果明显, 但正所谓随风潜入夜, 润物细无声, 预防的效果来得更持久、 更实在呀! 从哲学层面上来理解, 惩治可以促人自发, 而预防更能促人自觉。
我方认为, 预防腐败能有针对性地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实施监控, 使得绝大多数腐败行为被消灭在形成之前, 更注重查找源头、 科学制约、 及时监控, 更具科学性。 因此, 我们必须从更高的意义上认识反腐倡廉规律, 必须从更高的层面上提升反腐倡廉的能力, 必须建立起更加积极有效的预防体系, 必须编织一个集教育、 制度、 监督等预防手段为一体的健全完善的网络, 将人们的拒腐反腐意识从自发升华到自觉, 从而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注重预防, 是对国际反腐败经验的吸收和借鉴, 是我们从查处腐败案件中总结的重要经验教训。
中国自古就讲"万事防为先"、 "防患于未然"、 "防微杜渐"等道理。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监馼 察部部长、 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 强调: 衡量一个国家清廉与否, 不仅要看它揪出了多少贪官、 挽回了多少损失; 更要看它如何在腐败发生之前避免其发生。下面我想引用一则古代故事结束我的陈述。 春秋时期,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 你们家兄弟三人, 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 扁鹊回答, 大哥最好, 二哥次之, 我最差。文王问, 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说, 我大哥治病, 是治病于未发之前。 我二哥治病, 是治病于初起之时。 而我治病, 是在病情严重之时。 治病于未发, 才是真正的良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