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的定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从这个定义看,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质特征的,是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所承担的特殊合同义务以及违反该合同义务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在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一旦确定承运人须对货物损害负责赔偿,那么承运人的具体赔偿责任范围究竟有多大,将是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论的重点之一。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损害
1、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按照货物发生的损害结果可将其分为货物短少,货物毁损和货物灭失三类。
(1)货物短少,是指原货物数量或重量上发生了减少。货物毁损,是指原货物仍然存在,但已经遭受损坏,或者价值上发生了减少。
(2)货物灭失,是指原货物已经不复存在了。
(3)至于对承运人因迟延交付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仅仅只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小编认为不应作为一种货物损害的结果。
2、按照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关系,可将货物损害分为积极的损害和消极的损害(又称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积极的损害(直接损失),是指受损方现有财产的毁损和灭失;消极的损害(间接损失),则是指受损方可期待之利益的丧失。积极的损害和消极的损害合称“实际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