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介绍了两个与水利设施相关的规范:全国水利2007清单规范和全国水利2002年预算定额(含2005年修补)。接着,将这两个规范改写为更简单的表述,使得更容易理解。最后,针对破坏水利设施的立案标准和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进行了详细介绍,说明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策的变化。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题目中提到的两个规范:全国水利2007清单规范[GB50501-2007]和全国水利2002年预算定额(含2005年修补)。
接下来,我们可以将这两个规范改写为:
全国水利2007清单规范[GB50501-2007]和全国水利2002年预算定额(含2005年修补)。
这样,我们就可以将题目中的内容改写为“有全国水利2007清单规范[GB50501-2007]和全国水利2002年预算定额(含2005年修补)”。
一、破坏水利设施立案标准
破坏水利设施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我国刑法中对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没有单独规定明确的罪名,因此司法实践中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对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按照现行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破坏水利设施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以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都会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税款。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拓展延伸
水利基金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结语
总之,我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水利设施和资金。对于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我们应该依法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对于促进水利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应积极执行。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