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四川2020定额在15定额基础上进行修编,根据2015全国消耗量定额以及2013全国清单计价和计算规范,完善专业设置,结构上大体保持了四川2015定额的设置,局部做了适当的调整,新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