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位于房产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方式为出售。
二、该房产系水利局自建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主房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阁楼平方米)。
三、转让时间:双方同意于年 月 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转让交付给乙方,付清房款后交房。
四、转让价格:该房产双方议定总价款为_____元(大写) 。
五、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六、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保证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转让房产产权无争议(包括不被抵押、查封,不被第三人追索),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
清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若乙方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甲方应予协助。
八、本转让协议一经确定,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 元(大写 ),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后,如遇拆迁等情况,所获赔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十、本协议未详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效力等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证明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