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小产权房属于“房”,在离婚时应根据房屋本身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双方可就市场价进行议价或评估,要房的一方应给对方市场价一半的补偿。小产权房的分割仅限于共同所有人,不具有对世权。离婚无法协商确定房屋归属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评估或拍卖来处理。对于小产权房,应注明居住使用方如能办理产权登记,则另一方应协助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一、小产权房离婚时怎么处理
1、小产权房是“房”,具有房屋的一切物理属性,它与大产权房屋的使用性是一样的。夫妻离婚时争执最大的就是房屋,对该财产法院不分割显然不会定纷止争。
2、小产权房屋没有产权,也就是没有物权,但具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夫妻离婚时应对房屋本身具有的财产权进行分割。因为购买时也不是按照有物权的房屋价格购买的,所以分割时也不能按照物权价格来分。但房屋毕竟有一个增值因素,双方对小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可以进行议价,议价不成时可以进行重置价评估,要房的一方应给对方市场价一半的补偿。
3、小产权房屋的分割仅限于共同所有人,不具有对世权。在一些离婚、共有等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充分论证房屋的性质,明确说明分割的是财产权,且财产权益仅限于相对人,不具有对世权,避免当事人企图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使小产权房得到合法确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离婚不能协商确定房屋归属时怎么办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于“小产权房”,因为到目前为止政策及法律是不予认可的,则不能写房屋的权属是归哪一方所有,只能写由哪一方居住使用,而且,对离婚案件中,因为房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注明如该房屋能办理产权登记,则另一方协助居住使用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结语
离婚时,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理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小产权房虽然没有产权,但具有财产权益,应按照房屋本身的财产权进行分割。双方可以就小产权房的市场价进行议价,无法达成一致时可进行重置价评估,要房的一方应给对方市场价一半的补偿。小产权房的分割仅限于共同所有人,不具有对世权。人民法院应充分论证房屋的性质,明确说明分割的是财产权,且财产权益仅限于相对人,不具有对世权,避免当事人企图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使小产权房得到合法确认。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小产权房,应注明由哪一方居住使用,如能办理产权登记,则另一方应协助居住使用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