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标准及工伤认定程序和手续的详细说明如下:
1. 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包括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结论和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或人事关系
法律分析
一、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标准
1. 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社保支付约80%,单位支付20%。
2.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0元/天×70%(社保支付)。
3.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社保支付)。
4. 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
5. 护理费:住院天数×50元/天(单位支付)。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社保支付)。
7.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30个月(单位支付)。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
(一)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手续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成都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 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或者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康复费用:需要康复治疗工伤职工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或者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残疾赔偿金:受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因工伤导致残疾的,其残疾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一) 能维持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工资的 90% 支付;
(二) 生活不能自理的,按本人工资的 80% 支付。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因工伤导致残疾,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不能自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自工伤保险期满前 12 个月发放。
5.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金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一)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 年不足 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
(二)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
(三)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0 年不足 2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
(四)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20 年不足 3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 36 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