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可能追究。一、依据担保合同或者担保条款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主合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就债务人的债务对债权人负有替代偿还的责任。二、若已经出现了需要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事实,在承担责任之前,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责任而将房产卖掉,担保人的责任并不能免除。如果担保人的转卖房屋行为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转卖房屋的行为。三、如果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的房屋并做了登记,担保人是无法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同时,未经债权人的同意,转让房屋之行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