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就甲方摊位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方出租位于洛阳市隋唐遗址公园内中心广场东主干道道沿上第号摊位给承租方经营。
二、租赁期为15日,自20xx年2月19日起至20xx年3月5日止。
三、租金(大写):元/15日整(¥元)。
合同签订一次性交清总款。
四、乙方所有物品及设备的保管、财产安全自行负责,甲方不负责乙方经营商品、财产丢失赔偿责任。
五、保证金及管理办法:
1保证金:为了庙会统一、规范的管理,约束所有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特别设立保障金,乙方共交纳保障金元。
2、保障金管理办法:如乙方受到顾客投诉,兜售违法、不合格食品等行为的,将扣除部分保障金,扣除部分需在两日内足额补齐,否则按照自动解除协议处理。
3、乙方受到顾客投诉一次,经核查属实,按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
4、如乙方在甲方无理闹 事,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有保障金,屡教不改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项目结束后,乙方若损坏甲方物品,照价赔偿,甲方返还乙方保障金。
6、乙方不得经营协议内容外的商品,(如小吃之类)。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租金,乙方自动退场。
六、乙方应做好周边环境的卫生清洁工作,配合甲方维持庙会秩序,维护设施完整,维护公共安全。
七、严禁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超过1000W的电器设备,严禁在市场内陈放、销售、燃放烟 花 爆 竹,违规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若遇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经营中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乙方若擅自将摊位转租、变相经营、不按合同内容商品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欺行霸市、违反国家及甲方安全管理规定、不遵守园区管理规定,不按约定用途使用摊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当日内将租赁的摊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完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