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限: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因此,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资料后,会在一个月内作出起诉或不予起诉的决定,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在一个半月内作出决定。
但是不是意味着,检察院的起诉时间,就必然是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内呢?
当然不是。案件情况不同的,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就会不同,甚至会极大延长。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如A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内审查X某抢劫案的案件资料后,认为是归B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会将案件移交给B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而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则是收到案件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这样一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就变长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间为一个月,已两次为限,但其间检查员审查起诉的时间,通通重新计算。那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至少多了两个月,至多是五个月。
一、刑事诉讼法移送起诉的规定是怎样的
1.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
2.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