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前医院估计的婴儿体重与实际出生时相差900克,张女士因此难产,导致婴儿出生后左上臂不能动,构成八级伤残。为此,张女士夫妇代替儿子将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告上法院索赔。《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判决赔偿张女士的儿子各种损失20万余元。
意外 新生儿出生 左上肢不能动
2012年11月11日,张女士在大兴红星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出生时孩子是顺产,婴儿体重4.1千克。当时发现婴儿左上肢不能活动,刺击无反应,婴儿被立即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经该院观察并行“高压氧、针灸、营养神经”等治疗,2012年11月27日婴儿出院。
2013年4月15日,张女士又带着孩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治疗,也被诊断为左侧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孩子入院治疗,并于2013年4月23日全麻进行了手术。出院后,医院要求定期复查,并表示有做二次手术可能性。
张女士称,儿子的左侧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是红星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所致,并最终导致儿子伤残,但至今未得赔偿。为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他们夫妇代替儿子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损失66万余元。
红星医院辩称,该院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错,张女士儿子的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并发症,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不应承担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 婴儿体重被估错 医院有过错
大兴法院一审查明,张女士因怀孕分娩而到红星医院就诊。
入院后,该院经检查估计胎儿体重为3200克,因此张女士选择顺产。
张女士分娩后,胎儿实际体重为4100克,属于巨大儿,产前评估的胎儿体重与产后胎儿的实际体重误差达900克。红星医院在产前向张女士家属交代分娩风险及分娩方式选择时,正是以其有误差的胎儿体重3200克的估计结果进行交代后,家属才选择了自行分娩的,最终导致原告出生后左侧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
鉴定显示,张女士儿子的损伤构成8级伤残。
鉴定确认,红星医院对张女士分娩的医疗行为中存在未对胎儿体重重新评估,孕妇入院一周后,仍未进行对胎儿情况的评估,也未与家属进行针对性的风险告知和引导。
红星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共同,即红星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健康权的侵害,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 认为一审赔太少 原告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鉴定意见,综合认定红星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红星医院赔偿各种损失费的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但赔偿数额应结合原告的伤情、治疗及鉴定意见等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据此,大兴法院一审判决红星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种损失20万余元。
判决后,张女士一家不服上诉。
张女士表示,儿子所受损伤,是因分娩时医院诊疗方式存在过错,未能对胎儿实际情况作出正确评估并采取有效的助产手法所导致。
儿子因此身体伤残,并导致其体质差,在这种体质基础上建立生活自理能力,所需周期远远长于正常婴儿。而且必然导致家长护理难度加大,护理恢复成效甚微。除护理费外同意原判其他赔偿项目,原判护理费所确定的数额偏低。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院方赔偿原告六年的护理费共计人民币11万。
红星医院同意原判。
法院驳回上诉 医院存过错赔20万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审法院审理中,依原告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就红星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原告左侧分娩性臂丛损伤的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
红十字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红星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左侧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共同。原告左上臂活动受限,肌力3级,左前臂活动尚可,肌力4级,为8级伤残。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鉴定意见,综合认定红星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原告认为原判确定的护理费数额偏低,要求按照6年的期限主张护理费计11万元,但就护理期限并未提供新证据。
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确定及酌定的赔偿范围及项目适当,法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及其父母认为原判酌定的护理费数额偏低,但就此未能提供新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0万余元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