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有死刑。对于判处死刑以及免除死刑的情况分别如下:
1、判处死刑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46个犯罪,刑法最高刑是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的。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谋杀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2、可以免除死刑的情形如下:
(1)依据法律规定,不足以判处死刑的;
(2)具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被从轻、减轻处理的;
(3)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精神病人和75岁以上的老人都不适用死刑。又聋又哑的人,减轻处罚;
(4)有立功表现的犯人,也可以免除死刑;
(5)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过错和罪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