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做好商标异议答辩,具体如下:
1、把握答辩时机,不要错过提交材料时间。
通常情况下,从商标局的答辩通知书寄出到收到答辩由审查员进行裁定,需要三到四个月的时间,其中包括邮寄所需的时间。因此,被异议人必须把握好时效性。
2、抓住重点、条理清晰。
针对异议理由,答辩书应逻辑关系清楚、内容紧凑、叙述简明扼要。事实依据要有针对性,抓住重点、有理有据,将有理有据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
在辩驳商标不近似时,首先确定是否属于类似商品,要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然后在同属类似商品的前提下,再辩驳商标不近似,要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分别叙述,同时结合被异议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取得了区别性方面的叙述,最后明确得出不近似的结论。
3、针性对强。
答辩书中内容不能与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异议理由的内容脱节,或者与异议的内容完全无关。答辩就是要对异议人的理由逐条进行反驳。
4、提供充分的证据。
有理还必须有据,被异议人要表明所答辩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所答辩的内容非常必要。
一、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均可在初审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如下:
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在法律上是任何人,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商标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要不同点是:一是国内没有从事经营的自然人不能办理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异议程序则允许自然人作为商标异议人;二是新申请商标人与商标有直接的关系,而商标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不一定有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办理商标异议事宜,也可以经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但外国的企业或个人办理商标异议事宜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必须经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否则不予受理。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未经商标局审查或未登载在《商标公告》中初步审定公告上的商标都不属于可以捉出异议的范畴。商标局正在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商标,经商标局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经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商标,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之内。另外,在实际使用中的未注册商标和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也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
商标异议提出的时间按法律规定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登载在《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前或错后都不予受理。如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国家法定休息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哪些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
1、在先权利使用时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标记进行正当使用。如正当使用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其他标记。因使用人的在先权利合法,其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人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某品牌墨盒合理的标明出其专供于某品牌打印机。
3、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