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异议答辩书的几点要求
1、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赋予异议人可以在三个月内补充异议证据材料的时间,因此,商标局一般在异议期满三个月后,向被异议人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被异议人超过规定期限答辩的或者未按规定答辩的,视为未答辩。
2、被异议人在提交答辩书时应当一并交送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或者其复印件,以便商标局收到后通过扫描条形码确认答辩收文。
3、被异议人在提交答辩书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收到答辩通知的日期,从而证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答辩,例如,商标局邮寄异议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的信封。
4、与异议申请书相同,被异议人在答辩书上需要加盖企业公章(被异议人是个人的需签字)。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答辩的,需要附送答辩委托书,代理组织需盖章,其他有关规定可以参照异议人委托代理组织提出异议办理。
5、答辩书的补正。对于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异议答辩书,比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由商标局通知被异议人(或称答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可以通过补正程序解决的问题包括:
(1)异议答辩书缺少被异议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2)被异议人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答辩缺少代理委托书或者代理委托书有缺陷的:
(3)被异议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答辩,邮戳不清,难以确定答辩提交日的;
(4)答辩书有其他缺陷的,例如被异议人的章戳与初步审定公告上的被异议人(注册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被异议人名称变更缺少登记机关证明的。
二、关于异议及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对商标异议和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旧商标法和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异议和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期限,异议人或答辩人在提交异议申请书或答辩书后至商标局裁定前,可以随时补充材料,商标局应当接受。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将异议或答辩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定为3个月,实际上是对异议程序的完善和异议工作的规范。有利于督促异议当事人及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和提高异议程序的效率。该款规定“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实质就是期满未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异议人或答辩人就丧失了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3个月”是异议当事人搜集、整理、提交证据的期限,也是一个合理的期限。一般来讲,只要异议人或答辩人积极主动,完全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证据材料提交给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