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赖某是某大型连锁超市公司营运部门的总经理。
2010年9月,赖某组织召开营销会议,会议当晚晚餐后,包括赖某在内的约20人又到KTV唱歌,花了2160元的饮酒费用,这笔钱,经赖某审批同意,由各门店分摊报销了。
2010年11月3日,公司以赖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和《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为由,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由公司组织的在工作场所外和工作时间外的活动或聚会时,……公司不鼓励饮用酒类饮品,亦不承担消费该酒类饮品的费用。遵守滥用酒精及药物政策是决定续聘员工的一个条件”。
赖某不接受公司的解约决定。
解释:法院认为,本案中,《员工手册》、《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了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劳动合同延续的条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但公司制定该政策未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依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白皮书》:《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以来,从诉讼中反映出的问题之一就是企业内部制度不规范,规章制度制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或未公示告知劳动者;有的企业为减少损失、避免争议而在规章制度中作出对其有利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以下是劳动法的规定:
1、合同终止的解除:《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合同的终止可以看作是特殊的解除情形。
2、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解除:《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包括缓刑以及免予刑事处分)。
9、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
劳动法25条中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劳动教养、拘役、缓刑、免予刑事处分、免予起诉、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刑。另外,该文28条规定了一种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