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需要由双方来进行确定;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正规的借条
(一)一张正规的借条需要包括:
1、借款人、放款人、担保人的真实姓名等其他个人信息;
2、借款金额和利息、借款时间和期限、还款的具体日期和方式必须清楚;
3、必须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4、必须有借款人、放款人和担保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但是在借款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状况,有些细小的行为可能就直接导致借条无效,使放款人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二)借条无效的情形:
1、借条中借款人的名字出错,出现绰号、小名或者名字中有错别字,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此时放款人需要证明出错的名字的人是借款人本人以及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否则放款人可能面临败诉的局面。
2、借款人在写下借条时故弄玄虚,例如采用消字笔写借条,待放款人追讨欠款时其内容已经消失不见了,更加难以证明曾经存在借贷关系。又或者出具复印好的借条,此时借款内容难以证实真假,也没有原件进行佐证,因此在借贷官司中可能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3、借条并非是借款人本人亲笔写的,可能存在借他人之手写出借条,甚至连签名也不是本人的签字。在上述咨询中,借款人出具非自己亲手写的借条,则导致借款关系难以证实。这就给大家提醒,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必须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当场亲笔写,不能出现代写的情况。
4、没有担保人或者担保人签字时没有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没有保证责任的说明。当借款人无力承担债务或者逾期未还时,放款人要求签字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条欠条如何写
借条欠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币种、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标题一般是欠条或者借条。欠条或借条的正文要写清因什么原因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个人出具的借条欠条则需署上借方或者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