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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人如何确定

2024-07-17 来源:画鸵萌宠网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必须的吗

不是。如果医疗事故鉴定多处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如鉴定人签名等,这样医疗纠纷也就只能进行医疗司法鉴定了,当事人可以依据此进行抗辩,拒绝做医疗事故鉴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保险公司不认可怎么办

出现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鉴定,保险公司认为级别评的过高,正常理赔时不予赔偿,或者打折赔偿的,如果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则申请重新鉴定。

在实践中,伤者这边尽量提供有利于伤者的答辩意见,不再重新鉴定。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而且当事人可依据鉴定结论提出相关权利主张,故认为单方委托鉴定不当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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